当前位置:福州便民网 福州论坛 > 拱趴乐园 > 灌水发泄
发新帖

恶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

ldcrbmzz 发表于:2011-05-03 50991人阅读1615条回复 鲜花+1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切饭切饭 从 畅谈天下 移动到本区(2013-05-16)

我本土豪,打赏鲜花

共获得+10朵鲜花
  • 0

  • 0

  • 0

回复 [ 共1615条互动,54人参与 ]
  • 2011-11-04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0楼 [复制楼层]
    来自本帖“海外版”的帖子


    <DIV defaultpost?>



    宿迁局长发暧昧短信丢官 福州工商违法逍遥法外


    据媒体报道,宿迁市一位农机局局长与一位女子相互“打情骂俏”的短信,因为局长手机丢失,而泄露“个人隐私”。捡到其手机者,将局长手机内容在网上曝光。导致宿迁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该局长遭免职。


    请看新浪微博报道:


    农机局局长手机丢失 与女子暧昧短信遭曝光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2日 05:41  


      10月31日上午,宿迁论坛上贴出了一组题为“潘局长,喊你情人把手机领回去”的照片,照片内容为“潘局长”和一女子暧昧短信内容。根据内容判断,很快有网友搜索出了“手机短信”中提到的“潘局”为宿迁市宿豫区农机局局长潘某。当天上午,潘某在接受宿豫区委调查时承认短信是他发的,但和女子没有特殊的关系,纯属私下调侃。随后,潘某被免职。


    潘局长的暧昧短信于10月31日被曝光,宿迁市有关部门当日介入调查并且立即作出免职的决定。


    我觉得,对潘局长的处理有些“重”,因为是“互发”打情骂俏的短信,而非潘局长“单方骚扰”。


    相比宿迁市相关部门对发暧昧短信的潘局长的查处,福建有关部门对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的态度,真是天壤之别啊。
  • 2011-11-05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1楼 [复制楼层]
    恳请中国福建省纪委严肃查处福州台江工商分局违法问题。
  • 2011-11-06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2楼 [复制楼层]
    <DIV defaultpost?>



    转自本帖“海外版”的帖子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局长该当何罪?


    潘局长和一位女子互发打情骂俏的短信被免职;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的行为,该局局长该当何罪?
  • 2011-11-07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3楼 [复制楼层]
    <DIV defaultpost?>


    来自本帖“海外版”的帖子


    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被投诉(控告)单位受理投诉者的投诉事项。



    “您提出的关于我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我无暇上网搜索《信访条例》,但我可以肯定它不会规定被投诉(控告)方可以受理投诉(控告)它的事项。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无权受理投诉(控告)它的案件!
  • 2011-11-09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4楼 [复制楼层]
    炮轰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1-11-10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5楼 [复制楼层]
    作为“被告”,福州台江工商分局无权“受理”投诉(控告)它的案件!
  • 2011-11-12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6楼 [复制楼层]
    为什么说,“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要是真的动真格,没准揪出自己的亲朋好友,那时,无法收场;不予理睬,且不说那个难缠的刁民,这个事情全球六十多万网友都在关注,如何交代?

    所以说,刁老头给的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 2011-11-13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7楼 [复制楼层]
    楼主在网上搜索到《信访条例》相关条款,现予以复制黏贴如下,以飨读者: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011-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8楼 [复制楼层]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无权受理本人投诉其违法的投诉案件,这是因为,一,我没有向它寄送投诉件(六七月份,它受理本人投诉洋中工商所的投诉事项,是因为我于2月1日向12315(福州市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福州市工商局转交它受理)二,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它应该“回避”。
  • 2011-11-16

    粉丝: 虾油: 鲜花:

    1419楼 [复制楼层]


    一个半月后,我于今日晚间登陆“福州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网站,查询投诉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在“福州工商局”网站,输入查询码:【20111009000000320】 点击“查询”,“福州工商局”网站显示:“ 您所查找的登记号为20111009000000320的信息不存在”;在“福建省工商局”网站,输入查询码: 20111009-8876-19530 。点击“查询”,没有“回复信息”,显示的是投诉人的信息,截图在帖子左上角。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

粉丝: 虾油: 鲜花:

精彩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