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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新岚院长:你好!
2009年12月16日,我没有经过你的亲自同意,擅自用你的名字注册一个新浪博客,向你表示道歉。但我在11月20日之前就向张锦萍、高晓等法官讲,请她们上网百度,用贵院法官名字搜索,有方 炎再审材料,她说法院是局域网,下班后不做公务事情。此举本人认为法院已默认我的行为。
今天上午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警官打电话通知我到警务室约谈,问我为何使用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名字注册一个新浪博客,我说我没有别的目的,就是希望马新岚院长能关注我与方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网友能看到法院所制作判决书,提出一些意见。
公安分局警官说: 这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个人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常法律渠道反映;我说是有点不妥,这是民事案,但我都通过正常法律渠道反映该案件到省法院监察部门,均没有得到回复意见,用这种非正常渠道能够公开监督法院审判工作,能促进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使法院做到严格依法纠错,莫因个人面子将错就错。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审判员要依法审判,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我所发表意见,不是损害法院的形象,而是促进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今天用马新岚院长名字注册一个新浪博客已被关闭,我认为此博客被关闭没有必要。因为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同时我认为法院已默认我的行为。
再审申请人:方
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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