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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车装摄像头

海星星 发表于:2010-03-03 3051人阅读42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哈小胖 从 福州情报站 移动到本区(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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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哥甲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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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16楼掏光养贿于2010-03-04 21:06发表的  :

    做了这么久的的哥,你不会没见过有些情侣在坐出租的时候有一些亲密的举动吧? 的士车装摄像头

    当着司机的面亲热都不怕,还怕什么摄像头拍照,再说了难道在出租车内搂搂抱抱卿卿我我,就可以吗?
  • 阿司马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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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19楼掏光养贿于2010-03-04 21:12发表的  :

    不过你的法律学的还不够,要多学学。
    按照行政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如果说安置摄像头是为了防止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那么它的执行机关也只能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是出租车公司。因此,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是公权,而非私权。 的士车装摄像头

    你知道这中心平台是谁的吗?是不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的?是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吗?监管者是不是履行公权?
  • 的哥甲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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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18楼掏光养贿于2010-03-04 21:08发表的  :

    说的太好了,希望到时候房东在你房里装摄像头的时候你也可以这么大义凛然。 的士车装摄像头

    偶发觉你有当着别人面做隐私动作的嗜好,哈哈哈哈哈!
  • 海星星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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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觉得是很好的,因为这样的士司机就不敢找假币给偶们了
  • 掏光养贿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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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0楼的哥甲于2010-03-04 21:19发表的  :

    当着司机的面亲热都不怕,还怕什么摄像头拍照,再说了难道在出租车内搂搂抱抱卿卿我我,就可以吗? 的士车装摄像头

    看看,这就是福州的哥的素质。
    很多人可以在大街上亲热,甚至可以在草丛中做爱,你要拿着摄像机拍,你看他们会不会揍你。
    乘客上车以后,出租车就是一个独享的空间,在这个独享的空间里面做一些亲密举动有何不可?
  • 掏光养贿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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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1楼阿司马于2010-03-04 21:20发表的  :

    你知道这中心平台是谁的吗?是不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的?是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吗?监管者是不是履行公权? 的士车装摄像头
    1、没人告诉你这个平台是谁的。
    2、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力授权。都说过了“按照行政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不知道你是不是看不懂汉字。
  • 掏光养贿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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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2楼的哥甲于2010-03-04 21:21发表的  :

    偶发觉你有当着别人面做隐私动作的嗜好,哈哈哈哈哈! 的士车装摄像头

    看这的哥,都开了十几年的出租车了,还装嫩,还偶呢。

    敢情你都没看过人家在大街上接吻的,真是恐龙化石啊。
  • driftking987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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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3楼掏光养贿于2010-03-04 21:23发表的  :

    看看,这就是福州的哥的素质。
    很多人可以在大街上亲热,甚至可以在草丛中做爱,你要拿着摄像机拍,你看他们会不会揍你。
    乘客上车以后,出租车就是一个独享的空间,在这个独享的空间里面做一些亲密举动有何不可? 的士车装摄像头

    我觉得出租车属于公共场所,所以不能算独享的空间.
  • driftking987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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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4楼掏光养贿于2010-03-04 21:26发表的  :
    1、没人告诉你这个平台是谁的。
    2、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力授权。都说过了“按照行政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不知道你是不是看不懂汉字。
    的士车装摄像头

    现在只是在试用,所以这个平台等完成组建完后将无可厚非的由运管处来管理.那你说合法吗?
  • 掏光养贿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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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6楼driftking987于2010-03-04 21:43发表的  :

    我觉得出租车属于公共场所,所以不能算独享的空间. 的士车装摄像头

    《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词语作了如下解释:(1)公共汽车:供乘客乘坐的汽车,有固定的线路和停靠站;(2)出租汽车:供人临时雇佣的小汽车,多按时间或里程收费;(3)公共: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4)出租:收取一定代价,让别人暂时使用。

    从上述词语解释来看,“供人临时雇佣的小汽车,多按时间或里程收费”的小汽车亦即“出租汽车”,显然不等于或不属于“供乘客乘坐的、有固定的线路和停靠站”的“公共汽车”。两个概念之间是并列而不是从属关系。

    出去打出租的乘客,都喜欢一个人或和家人、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独享有一辆出租车的习惯,而不喜欢司机在半路上再搭乘其他地乘客,自始自终地支配、从某个路段到目的地独自地使用出租车里面的狭小空间。由此可见,司机和乘客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在某一个时间段,某一段路程上,其合同的主体特定,并没有发生主体的变更或增加。任何一方如果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汽车内是一个特定的、非公共的场所,用车人租用出租汽车后有权禁止任何人,包括而出租汽车司机同意的人再行乘坐同辆出租汽车,至于出租汽车里有数个座位、可同时乘坐三至四人并不影响出租汽车上述“特定的、非公共的场所”特征,因为即使全部座位坐满,也是互相熟悉的用车人或经用车人同意的亲戚朋友、熟人这寥寥几人固定乘坐,即乘客已经特定化,不会形成包括司机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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