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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词语作了如下解释:(1)公共汽车:供乘客乘坐的汽车,有固定的线路和停靠站;(2)出租汽车:供人临时雇佣的小汽车,多按时间或里程收费;(3)公共: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4)出租:收取一定代价,让别人暂时使用。
从上述词语解释来看,“供人临时雇佣的小汽车,多按时间或里程收费”的小汽车亦即“出租汽车”,显然不等于或不属于“供乘客乘坐的、有固定的线路和停靠站”的“公共汽车”。两个概念之间是并列而不是从属关系。
出去打出租的乘客,都喜欢一个人或和家人、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独享有一辆出租车的习惯,而不喜欢司机在半路上再搭乘其他地乘客,自始自终地支配、从某个路段到目的地独自地使用出租车里面的狭小空间。由此可见,司机和乘客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在某一个时间段,某一段路程上,其合同的主体特定,并没有发生主体的变更或增加。任何一方如果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汽车内是一个特定的、非公共的场所,用车人租用出租汽车后有权禁止任何人,包括而出租汽车司机同意的人再行乘坐同辆出租汽车,至于出租汽车里有数个座位、可同时乘坐三至四人并不影响出租汽车上述“特定的、非公共的场所”特征,因为即使全部座位坐满,也是互相熟悉的用车人或经用车人同意的亲戚朋友、熟人这寥寥几人固定乘坐,即乘客已经特定化,不会形成包括司机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