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被 哈小胖 从 福州情报站 移动到本区(2013-10-18)
当你知道迷惑时,并不可怜,当你不知道迷惑时,才是最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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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伐国民公敌刘庆宁!(2010-03-12 08:21:04)
标签:谢志浩的自留地刘庆宁闹访受刑罚提案杂谈 分类:时代见证
2009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认定访民的十四种行为构成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给以行政拘留处分,对曾经非正常上访据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予以劳动教养。
属于中国开放事业前沿和窗口的深圳,“创造性”地搞出“十四条”,挑战国民心理底线,理所当然受到网民的迎头痛击。
上访问题,确实烙刻着大陆民众的的伤痛。司法不公和权利救济的艰难,也让主事的不敢贸然停止上访的制度安排。但是,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所造就的海量访民挤在上访的小路上,又让主事的很是头疼。到底有什么办法,能够彻底解决访民的问题?至少,目前来看,陷入体制性拘谨的有司,还没有想出一条万全之策。
制度的马车陷入泥沼,也只能,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了。中央政府希望通过一票否决制和上访率给地方政府施压,地方政府也只能“接访”和“截访”并用,两会、国庆等重大敏感期,都是地方政府收拾访民的“繁忙季节”。被关黑监狱、被劳教、被精神病,无所不用其极。
眼见着访民有可能成为压倒旧有制度安排的最后一根稻草。主事的灵机一动,提出要依法治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上访的安排,原本就是人治社会的权利救济方式,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提升司法公正,其实是解决上访问题可行的路线。司法公正、公平没有提升的背景下,把上访纳入法制轨道,无异于缘木求鱼。
但是,有司何以不在河北、河南,而是在深圳率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2010年的两会,居然不研究访民的问题,这是令人费解的。所以,前几天,笔者曾写出《何以真正的社会问题,不能进入两会的视线?》。3月11日,《南方都市报》记者秦鸿雁报道:人大代表刘庆宁提案解决信访问题。
还没有来得及高兴,刘庆宁的提案,就让我震惊了。刘代表提案的主旨是:闹访应受刑法处罚!
刘代表在广西人大系统,具有很高的美誉度,自从1998年以来,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多达40件,批评、建议130多件,人称“刘三多”,即调查研究多、提案多、提案被采纳多,《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务员法》,都是这位刘代表的点子。广西媒体甚至称颂这位刘代表“碧血丹心为民众”。
1958年出生于宁明县刘庆宁,出身壮族,1978年入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通过民建系统,参政议政,相继担任防城港市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公比起尸位素餐的人大代表,确有过人之处。刘代表每到一个地方调查参观,都要拿出笔记本,这么多年下来,在他的书柜,竟有十几本反映“民意心声”的笔记本。
这位代表通过今年的走访得知:经常有访民不遵守上访秩序,串联上访、花钱代访,最令刘代表气愤的是,有些访民竟然到领导的办公室和生活区闹访,严重影响了人民公仆的工作和生活;有些访民为了制造声势,喜欢到大型广场公共场合,影响观瞻;还有些访民利用治安处罚法的漏洞,利用老人和小孩大做文章,大打悲情牌……
有鉴于此,刘代表郑重提出,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方案中列出有二十种信访行为应受到刑罚。有其中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刘庆宁发明的二十种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多次获有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及重要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时采取自残、自伤、自杀、跳楼等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
好一个碧血丹心!好一个一心为民!
2010年3月11日,《左江日报》报道:广西宁明县深入派查化解矛盾,2009年该县投入专项化解基金一千多万元,成功化解十多件多年形成的“钉子案”。
2009年11月3日,恰逢深圳《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下发的那天,宁明县至亭亮乡路线的十八位面包车司机集体上访,该县领导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宣讲政策,倾听呼声,仅用两个小时,成功化解上访事件。
现在看来,刘庆宁老家的主事的,并没有宣扬利用治安处罚法来收拾访民,根本不符合这位从宁明走出的刘代表的心思。
如此的刘庆宁,如此的提案!
刘庆宁的提案,不仅在挑战国民的心理底线,而且悍然挑战宪法,实在已经成为国民公敌,公民谢志浩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取紧急行动,审查并剥夺刘庆宁的代表资格;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位代表,如若容忍甚至赞同刘庆宁的提案,脆弱的国民共识,将不复存在;原本作为弱势群体的访民,将被推向万丈悬崖;国家将会万劫不复!
(2010年3月12日,8:06分,书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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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伐国民公敌刘庆宁!(2010-03-12 08: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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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认定访民的十四种行为构成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给以行政拘留处分,对曾经非正常上访据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予以劳动教养。
属于中国开放事业前沿和窗口的深圳,“创造性”地搞出“十四条”,挑战国民心理底线,理所当然受到网民的迎头痛击。
上访问题,确实烙刻着大陆民众的的伤痛。司法不公和权利救济的艰难,也让主事的不敢贸然停止上访的制度安排。但是,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所造就的海量访民挤在上访的小路上,又让主事的很是头疼。到底有什么办法,能够彻底解决访民的问题?至少,目前来看,陷入体制性拘谨的有司,还没有想出一条万全之策。
制度的马车陷入泥沼,也只能,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了。中央政府希望通过一票否决制和上访率给地方政府施压,地方政府也只能“接访”和“截访”并用,两会、国庆等重大敏感期,都是地方政府收拾访民的“繁忙季节”。被关黑监狱、被劳教、被精神病,无所不用其极。
眼见着访民有可能成为压倒旧有制度安排的最后一根稻草。主事的灵机一动,提出要依法治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上访的安排,原本就是人治社会的权利救济方式,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提升司法公正,其实是解决上访问题可行的路线。司法公正、公平没有提升的背景下,把上访纳入法制轨道,无异于缘木求鱼。
但是,有司何以不在河北、河南,而是在深圳率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2010年的两会,居然不研究访民的问题,这是令人费解的。所以,前几天,笔者曾写出《何以真正的社会问题,不能进入两会的视线?》。3月11日,《南方都市报》记者秦鸿雁报道:人大代表刘庆宁提案解决信访问题。
还没有来得及高兴,刘庆宁的提案,就让我震惊了。刘代表提案的主旨是:闹访应受刑法处罚!
刘代表在广西人大系统,具有很高的美誉度,自从1998年以来,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多达40件,批评、建议130多件,人称“刘三多”,即调查研究多、提案多、提案被采纳多,《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务员法》,都是这位刘代表的点子。广西媒体甚至称颂这位刘代表“碧血丹心为民众”。
1958年出生于宁明县刘庆宁,出身壮族,1978年入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通过民建系统,参政议政,相继担任防城港市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公比起尸位素餐的人大代表,确有过人之处。刘代表每到一个地方调查参观,都要拿出笔记本,这么多年下来,在他的书柜,竟有十几本反映“民意心声”的笔记本。
这位代表通过今年的走访得知:经常有访民不遵守上访秩序,串联上访、花钱代访,最令刘代表气愤的是,有些访民竟然到领导的办公室和生活区闹访,严重影响了人民公仆的工作和生活;有些访民为了制造声势,喜欢到大型广场公共场合,影响观瞻;还有些访民利用治安处罚法的漏洞,利用老人和小孩大做文章,大打悲情牌……
有鉴于此,刘代表郑重提出,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方案中列出有二十种信访行为应受到刑罚。有其中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刘庆宁发明的二十种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多次获有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及重要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时采取自残、自伤、自杀、跳楼等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
好一个碧血丹心!好一个一心为民!
2010年3月11日,《左江日报》报道:广西宁明县深入派查化解矛盾,2009年该县投入专项化解基金一千多万元,成功化解十多件多年形成的“钉子案”。
2009年11月3日,恰逢深圳《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下发的那天,宁明县至亭亮乡路线的十八位面包车司机集体上访,该县领导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宣讲政策,倾听呼声,仅用两个小时,成功化解上访事件。
现在看来,刘庆宁老家的主事的,并没有宣扬利用治安处罚法来收拾访民,根本不符合这位从宁明走出的刘代表的心思。
如此的刘庆宁,如此的提案!
刘庆宁的提案,不仅在挑战国民的心理底线,而且悍然挑战宪法,实在已经成为国民公敌,公民谢志浩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取紧急行动,审查并剥夺刘庆宁的代表资格;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位代表,如若容忍甚至赞同刘庆宁的提案,脆弱的国民共识,将不复存在;原本作为弱势群体的访民,将被推向万丈悬崖;国家将会万劫不复!
(2010年3月12日,8:06分,书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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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 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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