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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副教授因缺乏清醒认识被重判 当庭表示上诉

做客福州 发表于:2010-05-22 659人阅读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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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客福州2010-05-22

    V2温馨两房 粉丝:6 虾油:706 鲜花:0

    庭审直击:落寞马尧海

      昨天上午8时45分刚过,十几名法警就将秦淮区法院大法庭的门口堵得严严实实,前来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均被要求空手进入法庭。

      9时07分,法官敲响法槌:“带被告人出庭!”侧门打开,身穿橙色囚服的马尧海第一个被法警带出来。他的脸上不见了原先的黑框近视眼镜,脸色显得憔悴黯淡。第二被告人“宝宝”和第三被告人“明月”都是女性,她们和其他19名被告人一起排队鱼贯而入,并在法庭上站成了两排。

      审判长随即开始宣读对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罪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宣读花费半个小时,马尧海等人未发一言被带离法庭。离开法庭时,走在最后面的马尧海始终低着头,步履明显沉重。

      据了解,马尧海在庭审结束后对身边人表示,将会上诉。马尧海的辩护人薛火根和姚永安都表示对判决不够满意,并认为马应当无罪。薛火根说,过几天将抽时间会见马尧海,与他进一步沟通。

      法院阐释:他构罪无疑

      昨天,法院在详细解释马尧海的行为为何构罪的同时,也从多个角度针对质疑声音作出坚定回答:第一,马尧海的行为是聚众淫乱而不是“换妻”;第二,是否“换妻”与构成聚众淫乱罪无关。

      私密场合的性聚会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在庭审时,马尧海的辩护人曾经提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在私密场所进行的“换偶”、性聚会,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法院观点】: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归类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中,说明聚众淫乱即侵害了公共秩序,此种行为的故意已经包含在行为之中。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当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

      自愿的性行为没有影响他人?

      马尧海的辩护人认为,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在一个私密的空间里自愿发生,并不为外人所知,客观结果上也没有影响到他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聚众淫乱罪所涉及的行为本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有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所以自愿参加不是构成该罪的否定性条件或因素。

      马尧海的“换偶”不构成犯罪吗?

      有观点认为,马尧海等人的行为是换偶,因而将马尧海冠以“换妻教授”的称号。他们认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换偶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本案22名被告人中男性14名、女性8名,其中仅有3对夫妻,马尧海参加时并无妻子,各被告人在聚众淫乱时从未要求参加者必须是夫妻或情侣。而本案中他们多数是单身参加,因此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换偶”行为。另外,即便是“换偶”,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定罪。

  • 老姜不辣2010-05-22

    V2温馨两房 粉丝:3 虾油:69 鲜花:0

    一对对一对就不犯罪了?干嘛要这么多人在一起?
  • 平淡却不平凡2010-06-12

    V0集体宿舍 粉丝:2 虾油:10 鲜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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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何必久睡,死后自会长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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