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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照相机不属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这话说的太明白了,就应该这么坦诚。
陈先生还保留了一张交警躲在仓山观海路北侧的电线杆和树后面暗拍交通违法的照片,作为被告有“偷拍”或“暗拍”习惯的证据。但是,被告辩称,“什么是偷拍?偷拍又如何界定?”
流氓的道德标准从来都是自己制定的。
但是光碟上的照片在电脑上被放大数倍后,才能勉强看清字母A和阿拉伯数字,A字母前代表地名的那个字看不清楚,并且照片上的地点只显示桥面、桥护栏和一些树枝,根本就不能证明该车是在福州市区行驶。
叫被告当场把照片同时给3个无关人员看,让他们根据照片读出车牌号码,并说出违章地点。
如果照相机或摄像机不属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就不能用于记录交通违法,现在被告不但使用了照相机或摄像机,而且不承认其也属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相矛盾,有损一个负责任行政机关的形象。
确实象流氓。[ 此帖被f5911在2010-09-06 04:47重新编辑 ]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