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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责结果难以服众

zhemm 发表于:2016-02-01 856人阅读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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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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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众?有几个“众”对当年的呼格案的过程有起码的了解?连起码的了解都没有,说什么服不服?这不是扯淡吗?


    真实的破案过程是:

    96年4月9日,男青年呼格报案,说女厕内有女尸(你一个大男人怎么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警方对呼格做了笔录,但呼格说的话前后矛盾,有的是答非所问东拉西扯,甚至对有些问题还拒绝回答。这就引起警方的怀疑了。


    死者身上有伤,而呼格指甲内残留的血迹就是死者的血。于是警方依此认定呼格是凶手(这就是过错之处,证据不足却判对方死刑)。经市、省两级法定程序,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注意,没说强奸罪),于两个月后执行死刑。


    2005年,连环奸杀抢劫案嫌疑人赵志红落网,据其交代他才是“呼格案”的真凶。

    ==================

    但赵志红自认是真凶,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因为据赵志红供述,他对死者是先奸后杀,连当时的射精量都说得很清楚而且非常肯定。可当年的案卷记录里,死者内裤分泌物里没未检出精液(所以才没有判呼格强奸而只判流氓罪)。那么,当时赵志红的精液去哪了?


    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就能断定赵志红是真凶而呼格是冤枉的?说呼格冤枉的理由,不也是说口供不足信吗?怎么这时候赵志红的口供就变得可信了?




  •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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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时办案人员要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得看当时他们在具体办案过程存在什么样的过错,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只有先了解了这些,才可以判断追责是轻还是重还是合理合法合规。


    纠正呼格案有两种认定,一种是明确宣告当事人不是作案人,是冤案,如杨乃武小白菜案;另一种就是认定当事人是作案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疑罪从无的原则。


    显然,最终高院再审判决书认定的是后一种情形。包括念斌案,也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而不是直接说他不是作案人,所以说什么呼格案是冤案的,还是回炉去学习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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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在呼格案中的过错,目前只知道是证据不足就认定凶手,尚未发现有循私枉法等进一步情节。且也受当时的办案条件所限,因为DNA技术首次在国内用于刑侦是1998年,96年的呼格案是不可能玩这种穿越的——这纯属不同时代下断案标准的不同。


    所以对呼格案办案人员的处理,多是警告或是记过,从整体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且有一人涉职务犯罪,不排除有进一步重大发现的可能,对办案人员的追责并不是到此为止。另外,既然疑罪从无,民众有什么权利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要从重追责而不是依法追责?








  •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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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追责什么时候要“服众”,要服从舆论了?


    这岂不成了舆论干预司法了吗?某些人成天早喊的司法独立这时候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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