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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这么说”,你从哪里看出我主张重型车完全无责?像郑智银这种货色居然也能当律师?阅读理解能力烂到这种程度,栽赃陷害倒是一套一套的,简直就是驴屎。



要不要我来给你这个法盲“律师”扫扫盲?
车辆违法停路边被追尾,责任归属分两种。一种是发生在白天,后车视野清晰,目标明显司机容易辨认。这种情况下发生追尾后车全责,但前车必须承担违法停车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追尾发生在夜间或雨、雾等能见度低,后车视线模糊的情况。这时候前车要对追尾事故负部分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依法判定,而不是搞欲加之罪。把什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强加到挂车头上纯属荒唐——车停路边,驾驶员在睡觉,既不处在生产经营状态,也不处在生产经营的场所,更不处在生产经营的时间段,跟“安全生产责任”风马牛不相及。这要是能跟“安全生产责任”扯上关系,那所有的货车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更可以在原有交通肇事责任的基础上另外再扣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罪名了!
交通事故就是交通事故,依照交通法规来处理就是了,扯什么“安全生产责任”的鸡巴蛋?简直荒唐透顶!明显是劣质讼棍想吃完原告吃被告而玩弄的陷害手法,目的就是为了多骗钱。郑银智,你就是律师界的一驼驴屎
。你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像那个被停止律师资格一年的“伍雷”一样吗?你会不会在法庭上也玩“行为艺术”?我相当好奇哦。获得鲜花0朵 -
不过,这也只是”退一万步说“,上帖只是我对郑智银那荒唐逻辑的调戏。

实际上不管怎么说,交通事故根本就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扯不上关系,因为二者有显著的区别!
一、发生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通行场所,后者发生在生产经营场所。
二、事故起因不同。前者是因驾驶引起,后者是因生产经营活动引起。
三、危害对像不同。前者危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后者危害的是生产经营的安全。
四、行为人的主观表现不同。前者的行为人除道路交通安全外,主观上没有其他的注意义务,后者的行为人过失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属于业务过失。
五、以上几点决定了,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用。前者适用《生产安全法》,后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结果郑智银却把“藕接在蔗上”,看得懂福州话吗郑智银?你要是扣“安全生产责任”的帽子,那这起事故交警根本就无权,而是由安监部门来处理。
以上普法免费。尽管可以看得出来,你当律师估计诈骗了别人不少钱,不过以我的高风亮节,我仍然愿意免费给你进行法律上的指(拆)导(穿),免得你继续害人。
郑智银,我是没当律师而是当了五毛,要不然,法庭上,你在我面前一个回合都走不上,直接丢饭碗。

你连本职的基本专业水平都烂成这样,还敢出来混论坛,成天标榜民主拽酸文,丢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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