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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人行横道也要小心了

未被注册 发表于:2020-07-14 406人阅读1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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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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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面包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后坂路北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路**道交叉口东北侧右转弯道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未减速行驶,致使闽******号小型面包车刮碰驾驶车牌号为福州台江****的电动自行车沿该人行横道北往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经福州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让其妻子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2019年2月26日,林某某代表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保险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赔偿材料、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放行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涉及事故时间段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犯罪后主动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并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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