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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榕政〔2007〕5号
[ 2007-04-12 ] [ 市政府办公厅 ]
为让人民群众识别和掌握防空警报信号规定,增强国防观念,全面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及控制系统的性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于2007年4月21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期间,请广大市民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各县(市)区、街(镇)、居(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防空警报试鸣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警报试鸣时间:4月2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
二、警报试鸣范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平潭县;
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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