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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投保人的求助

hy5567 发表于:2009-05-27 956人阅读1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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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云轻雪2009-05-27

    V2温馨两房 粉丝:7 虾油:16 鲜花:0

    你说的不是很详细,无法发表具体意见,但很多保险公司都是用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而确实很多人在这方面忽略掉,
    发个(新保险法解读)其中部分内容,不知能否帮到你,
    如果保额比较大的话,还是去法院起诉为正道。

    2009年新保险法

    2、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在原保险法中也有规定。



    新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限制。(1)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解读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以下情况不得拒赔

      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光大永明人寿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意义尤其重大。

      比如,如果一个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患了癌症,想投保健康险,如果有保险公司明知客户患病情况而违规承保,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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