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赞
-
0汗
-
0怒
回复
[ 共21条互动,21人参与 ]
-
首先我们先搞清一个逻辑关系,只要侵害人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他们就在犯罪,任何被危及的公民都可进行自卫,假如犯罪一方在意欲实施杀人,抢劫,强奸而不可采取自卫;假如犯罪方把你脑袋砸碎,把刀子插入你的心脏,才可以自卫,那么自卫不过是地狱的门票;对一个把贞操看得比自己生命还珍贵的烈女,只允许在受辱后自卫,那就是提前夺取她的生命;罪犯抢完所有东西逃跑后才可自卫,自卫还有什么意义?只要有犯罪的意图,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便可自卫。那种什么强奸后的自卫,是托油瓶式的自卫-----肯定是因为害怕自卫早了,就没有自己的小命出生的机会了。什么是强奸?一;被害方主观不同意,和被害方的职业,身份,地位无关系;二;犯罪方不顾受害方的意愿而实施暴力,和有没有达到淫欲目的没有关系;再添一句;犯罪方有三人则是团伙犯罪,罪加一等;一人以上的强奸,就是论奸。三个人酒后寻欢,他们的邪恶目的早就由他们的嘴里冒出来了。邓玉娇也严词告诉邓大贵,黄德智,邓中佳三个色狼,她不愿意,这就清楚了,假如逆邓玉娇的意志,使用暴力那就是强奸,推,搡,按这些逆邓玉娇意志的行为,就是暴力。这时这三个家伙把欲火压一下,或去重新找个人,最多是调戏,也就没有现在这么多的事了,可惜欲火压不住,怎奈一时饥?邓大贵,黄德智,邓中佳三个色狼共同扑向一个不依不饶的弱女子,使用暴力把这个女子的内裤扒掉,构成团伙强奸(未遂?)罪,事实清楚,难道还有疑问?强行扒掉内裤就是强奸犯罪的过程,尤其三人共同实施;罪大恶极,十恶不赦。这个犯罪团伙怎么处理? 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