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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号前请大家进来帮忙,给穷人一条活路!(流动摊贩立法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征求稿细则分析投票-转)

隆乳不惊 发表于:2009-07-25 1112人阅读2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快乐生活 执行提前操作(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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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乳不惊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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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修改)

    政府在指定经营场所时应在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留置一定的边道空间给流动摊贩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修改)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工本费,登记机关不得变相向个体工商户收取手续费。

    (说明:政策上照顾贫困群体,缩小贫富差距,创造和谐社会。)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修改)

    个体工商户在流动经营过程中适当缴纳卫生费,日经营额超过一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修改)

    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在收取卫生费的时候现场签立劳动合同。

    (说明:帮手一般是亲戚朋友,有的甚至是义务的帮手,很少由此引起劳动纠纷,故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简化合同程序,缩小摊主的劳动成本)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不同意)

    取消本条第三款

    理由:摊主随意经营性很大,包括时效,产品范畴。建议登记时简化经营产品细则,时间限制,不要因为此法反而给摊主带来不便。
  • 隆乳不惊2009-07-25

    V1单身公寓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本号小号,没有给自己炒作的理由,呼吁社会良知,大家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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