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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的士绕路,车牌号闽 AT2221 司机 陈可荣

zjx3815105 发表于:2009-08-30 15315人阅读255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理性 爱国 拒绝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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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夜想你2009-09-03

    V1单身公寓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引用第228楼掏光养贿于2009-09-03 16:37发表的  :

    他前几个月前卖了一部电动车,而且还在论坛上到处喊着买二手电动车,这说明了他还知道自己是SB。不过怕人知道,凌晨五点的时候把帖子编辑掉了。


    看帖子5楼:
    .......

    我这里有2手买卖。。。快点打我电话啊。。。
  • 过往云烟2009-09-03

    V1单身公寓 粉丝:5 虾油:104 鲜花:0

    楼猪是这里出来的
  • 过往云烟2009-09-03

    V1单身公寓 粉丝:5 虾油:104 鲜花:0

    掏光养贿是这里出来的
  • 过往云烟2009-09-03

    V1单身公寓 粉丝:5 虾油:104 鲜花:0

    监定完毕
  • 掏光养贿2009-09-03

    V2温馨两房 粉丝:5 虾油:11 鲜花:0

    引用第2楼过往云烟于2009-09-03 17:56发表的  :
    掏光养贿是这里出来的

    看来还是的哥甲的马仔智商比较高点,还知道去闽侯精神病院报道,恭喜加入无娘的哥的行列
  • 凌冰2009-09-03

    V0集体宿舍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引用第172楼掏光养贿于2009-09-02 17:41发表的  :

    刚刚注册的马甲,竟然如此关注此帖。
    一个名字、一个出租车号,你准备以什么罪名起诉楼主?真当人家不懂法啊?靠吓唬人有用吗?

    我是刚注册的,也曾经是名的哥,是军哥叫我来看看这帖,发表一下意见!

    对于楼主这种行径,如果这名的哥确实是这车号,这姓名的话,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隐私权属于“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所以可以以其他人格利益收到侵犯提起诉讼。
    侵犯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  这名陈姓的哥,可以以侵犯名誉权控告楼主

    看仔细点,看清楚些,别什么都不会,只会跟怨妇似的骂街!
    [ 此帖被凌冰在2009-09-03 23:02重新编辑 ]
  • a47918262009-09-03

    V0集体宿舍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楼主有这份功夫  可以去北站  门口试试看什么叫  宰客!!!    要是曝光 这些车子     我拍手叫好!!
    何必为了1  2块 搞得这样啊??
    打的觉得 路 不对 一开始 就带路 就 什么问题都没有了!!!!谁开车会为了 1 2块钱  去宰乘客啊!!
  • 好五倍2009-09-04

    V1单身公寓 粉丝:0 虾油:0 鲜花:0

    此帖很多人顶啊,特别是的哥的姐,不管是不是故意,有一条路是比较近的,舍近求远有多种情况,如果司机路不熟,可以理解,如果路比较熟,那就是宰客,楼主发贴,我们看看楼上的哥的姐的回复,一直说一块钱不是钱,让人觉的宰客还有理了,的士司机没有走近道的义务吗????何况那条近道路况还更好,虽然我开过的士,但是我仍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福州话叫,不要有理讲没理了。
    说到这一块钱,我很生气,居然那么多的的哥的姐说不是钱,我怎么还遇到家门口快停车了,的哥猛一脚油门踩下去,直到跳表才停车呢,我还得往回走几十米,不要说不是为了一块钱。
    [ 此帖被好五倍在2009-09-04 01:26重新编辑 ]
  • 掏光养贿2009-09-04

    V2温馨两房 粉丝:5 虾油:11 鲜花:0

    引用第234楼凌冰于2009-09-03 22:56发表的 :

    我是刚注册的,也曾经是名的哥,是军哥叫我来看看这帖,发表一下意见!

    对于楼主这种行径,如果这名的哥确实是这车号,这姓名的话,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隐私权属于“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所以可以以其他人格利益收到侵犯提起诉讼。
    侵犯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

    百度百科?原来法院判案是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判的,不是根据法律法规判的。高,实在高,这的哥的确是高素质。还是法律砖才,还懂得搞理论创新。运用国情以及国外资料,而不是法律法规起诉别人的,我看你是第一个。

    如果投诉或是举报也能构成侵犯名誉的话,那我看以后连投诉电话都没人敢打咯 因为如果你投诉苏宁,那你就构成了对苏宁的名誉侵权,你举报国美,你也构成了对国美的侵权。你总不会傻到写投诉的时候写:我投诉XXX,出租车号XXXXX。你到底投诉谁啊?你难道不知道只要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连法律基础及实际操作都不懂,还懂得说法律。
  • 掏光养贿2009-09-04

    V2温馨两房 粉丝:5 虾油:11 鲜花:0

    引用第236楼好五倍于2009-09-04 01:10发表的  :
    此帖很多人顶啊,特别是的哥的姐,不管是不是故意,有一条路是比较近的,舍近求远有多种情况,如果司机路不熟,可以理解,如果路比较熟,那就是宰客,楼主发贴,我们看看楼上的哥的姐的回复,一直说一块钱不是钱,让人觉的宰客还有理了,的士司机没有走近道的义务吗????何况那条近道路况还更好,虽然我开过的士,但是我仍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福州话叫,不要有理讲没理了。
    说到这一块钱,我很生气,居然那么多的的哥的姐说不是钱,我怎么还遇到家门口快停车了,的哥猛一脚油门踩下去,直到跳表才停车呢,我还得往回走几十米,不要说不是为了一块钱。

    的哥有钱呗,在他们眼里一块钱=四五块钱=不是钱。这就是他们宰客的理由,还有人拿跟北站的的士比,认为宰的多算宰客,宰的少,就不算,因为四五块钱不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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