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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地图版权漫谈——从国家大比例尺地形图的保密制度说起

hmwgl 发表于:2010-01-21 6153人阅读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追风蓝羽 从 定向运动 移动到本区(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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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mwgl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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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定向越野地图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是否能够获得版权保护,根据我的经验,应该具备如下要件:
        1.符合国际定向制图规范。只有这样,您的地图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各地的测绘局、或测管处)才会被认可。因为他们是最早明确支持中国定向运动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其中的重要的政府部门之一,通过定向活动普及地图知识应该会得到他们的完全正面的肯定;
        2.通过正式的手续(如持有介绍信去测绘部门的地图供应单位购买),获取制做定向地图的底图,并已备案;
        3.如果您想在旧的定向地图上测绘新图,则应向原图作者联系,取得谅解或协议;
        4.新图完成以后,勿忘注明上述相关单位与个人的权益信息,以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权益的尊重;
        5.测制定向图的地区以及定向地图上绝对不能有国家敏感设施(如军事设施等);
        6.最后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点:您制作的新图应该是全新的,在没有获得定向地图原作者(或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不要大面积地抄袭(重描)前人的地图或底图的地形、数学要素、图内外的整饰,这样做会使您的作品不具备“原创性”,将与国家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打起官司来,您必输无疑。

  • hmwgl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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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电子地图的著作权属于谁?
                    (对定向制图人修测地图极有参考价值)
                      作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白而强
    原载:  (中国法治网站
    E-mail:root@sinolaw.net.cn)

        综观目前各省、市主管部门办的关于介绍各省、市情况的网站和一些以旅游、地理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大大小小的网站,在其主页上都有一些或大或小的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电子地图--我们的问题是:这些网站有权自行制作电子地图吗?他们享有地图的著作权吗?他们在公开运行的网站上使用和发布地图的行为合法吗?对这些网站使用和发布地图的行为,应该由什么部门来管理?如何管理?……这一系列问题现在已经被提到了我们的面前。

        地图的编制与出版是一件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的大事,所以任何国家对此都十分重视。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编制普通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旅游图、交通图、教学地图的出版也要具备相应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
        在传统出版时代,这一规定完全解决了地图出版的管理问题。可是到了数字时代,数字化地图的出现却对现行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当然,首先的问题就是网络公司、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自行制作电子地图或者电子地图软件?网络公司是否有权将自行制作的电子地图发布在网络上?
        如果答案是"有",无疑是默许网站在网络上发布自行绘制的电子地图,这不但是对传统的地图测绘、出版单位法定资质资格的一个挑战,也将使国家对地图立法形同虚设;还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同主体(传统地图绘制、出版单位和网站)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公平地位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对地图这种特殊出版物在管理上的疏忽,还将有可能引起更严重的问题,甚至国际争端!
        如果答案是"没有",则不但目前已经把电子地图发布在网上的网站事实上处于违法状态,而且在新法规没有出台之前,还将严重影响我国网络事业及网上服务业的发展。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目前简单地将网站对地图的使用、上载,一概适用于原有的法规,只能使用经批准具备地图绘制、出版资格的单位所绘制的地图,则原有测绘、出版地图资格的单位因人力、物力、技术、时间等原因不可能马上满足多家网站对电子地图的全部需求。这势必造成网络服务的空白。这将是任何关心网络发展的人士们都不愿看到的事实。
        这一数字技术的应用,给军事、公安、消防、电讯、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旅游事业等诸多部门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而目前在电子地图绘制方面缺乏可供执行法规的现状,则无疑将严重影响网络的发展。
        除了测绘、出版资格带来的问题之外,地图著作权问题也已经浮出水面--在一个案例中,一家软件公司受某机关委托,将该机关因公务而使用的一份地图编制成一份电子地图(即"矢量化")。所谓"矢量化",是指使用数字化技术将原有普通地图分层绘制,使之可以逐层放大,以便进行检索的一种技术手段。我们在电影中看到的公安机关、新闻单位对某些影视图像做定格、局部放大、再缩小到其中某一点进行放大,直到可以从全景图片的众多人群中将某一个特定人物图象辨识出来的情形,就是"矢量化"技术的结果。

        这家软件公司的工作基本完成后,意外的情况发生了:一个员工受另一家搞旅游业务的网络公司指使和高薪诱惑,将该电子地图软件拷贝下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不待批准就擅自到网络公司就职,还将电子地图作为"见面礼"送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发布到自己网站的主页上。
        软件公司发觉此事后,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了这种违法行为,并起诉该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

        从法律上分析,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是确定的。但是有人又提出了电子地图著作权问题,主张在起诉中同时提出著作权侵权及赔偿的请求。这一主张引起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图著作权属于具有测绘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图出版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未经许可复制地图的行为均属违法,所以软件公司不能以著作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另一种意见认为,"矢量化"的电子地图属于计算机软件,也是对原有地图的改编、注释,由此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软件编制者或者改编、注释人享有。软件公司对原有普通地图进行"矢量化"技术处理,使其具备了原有地图所不具备的新功能。所以软件公司有权主张对电子地图的著作权。
        我个人认为这里首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原地图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害?二是对原地图作品的"矢量化"是否产生新的著作权?
        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软件公司是受某单位委托对原地图进行"矢量化"加工的工作。其制作出来的电子地图仅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并不对外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种"点对点"的加工服务方式系软件公司受委托而为的加工行为,并不直接发生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问题。
        至于委托单位是否有权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的问题,则答案应该比较简单--《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已有作品改编进行改编的条件仅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没有附加"须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原地图的测绘、编制资格合法,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委托单位经合法方式取得地图使用权,在使用实践中需要对该地图进行"矢量化"处理而自己又不具备此项技术,所以委托软件公司完成这一工作。这一行为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应被视为合法。
        软件公司接受委托进行此项工作,与委托单位已经形成代理法律关系。按法律规定,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承担。所以只要软件公司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电子地图上标明作者、出版者名称,就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至于"矢量化"是否产生新著作权的问题,答案也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数字技术的"矢量化"系在保证原地图图形及其他数据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逐层剥离原地图下层图形、数据的工作。在传统出版时代,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法律当然也没有相应规定。在数字时代,技术已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矢量化"就应属于使用数字技术对原作品进行的改编。其所产生的电子地图,就是一个新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当然也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人。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软件公司对原地图的改编、注释行为已经产生了新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一新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或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从法律规定。只要软件公司依法取得新著作权,就当然有权以著作权被侵权的理由起诉网络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不过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电子地图的制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往往要故意在所制作的电子地图的某些部位做一些与真实地貌不符的暗记。这些暗记又可能对原地图的面积、方位等数据做一些细小的改变。一旦发生被侵权问题,他们凭借这些暗记就可以证明自己不容置疑的著作权。这一"版权保护"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是: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原著的著作权问题,更严重的还可能引起其他的可能涉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政治争议……
        这方面问题的存在,应当引起地图编制、出版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呼唤着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
        电子信箱:wolfbai@public.bta.net.cn
        联系电话:010-68132722
  • hmwgl2010-01-21

    V1单身公寓 粉丝:1 虾油:0 鲜花:20

    大家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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