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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受保护权:孩子不是父母想打就能打 佟丽华曾经就媒体公开报道的家庭暴力的案件,做过一个统计,媒体公开报道的近700件案件中,有359个是被打死的。虽然虐待致死的是极端案件,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一些家长认为,自己孩子,想怎么打,怎么骂都是可以的,是家务事。 真的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章节中,指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佟丽华有一次在电视台做节目,有一个视频让他至今印象深刻。开始邻居总听到隔壁把孩子打得叫得非常凄惨,没法睡觉。后来等到凌晨1、2点钟的时候,终于声音安静下来,邻居说终于可以睡觉了,等到第二天早上听说孩子被打死了。 “一个小孩被自己的亲人、父母打死打残,他面临的是绝望、恐惧和暴力,而他自己没有办法。我们很长时期内,没有救急手段。”佟丽华说。 “大部分的父母亲觉得,孩子是自己的,是我的私人的权利、私有财产,所以我怎么对他是我的权利,我该打该骂,甚至于打死在过去也很多人也不当回事,那么打的是鼻青脸肿在很多社会也不会去干预,觉得这是你家务事,自己家里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这是父母亲从根子上认为孩子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朱永新说。 难道大人就不能管孩子了?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指出,父母有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但孩子只要来到世上,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无论是怎样的家庭状况,父母面临怎样的不利因素,无论孩子是丑是俊、是伤病是残疾,父母都没有权利扼杀、抛弃、漠视这个生命,家庭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生存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否则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关颖指出,生存权是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发表意见的权利。 对于不合格父母,1987年《民法通则》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 “所谓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是父母不合格,不配做父母,从血缘上,父母跟子女的关系谁也改变不了,但是法律关系,也就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佟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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