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便民网 福州论坛 > 榕城城事 > 看天下
发新帖

当众猥亵12/3小女孩。最新进展

心会累人会倦 发表于:2017-08-13 1836人阅读15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 0

  • 0

  • 0

回复 [ 共15条互动,4人参与 ]
  • 2017-08-17

    粉丝: 虾油: 鲜花:


    独家对话遭威胁作家陈岚:如果再遇到,还会这样做

    记者:您出于什么想法,想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

    陈岚:我感觉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网络暴力事件,而是有组织的,带着深仇大恨。更重要的是,以前一个上海志愿者,被包括我们在内多家公益组织清除过的,一个疑似恋童的人,在网络发布了我的电话、身份证、家庭住址等信息,我要保护我家人的安全。

    记者: 您为什么会感到恐惧?

    陈岚:我自己的孩子还小,怎么会不恐惧?真实信息被披露,而且有人线下介入的话,网络攻击就极大可能转入线下的人身伤害。警方、社会公众、网友如果开始打地鼠,深挖他们,他们生存空间缩小,利益链受损的话,后果无法想象,这也可能是我平生遇到的最大的黑暗面。

    记者:家人获知后是否担心,他们现在的状态怎样?

    陈岚:我坚决要立即搬家,其实我不是很想搬,因为家里一草一木都是我亲手种植培育的,虽然住在乡下,有院子很适合孩子玩耍,但现在也是没有办法了。

    记者:“陈岚遭死亡威胁”事件后的48小时内,您在做什么?心理变化是怎样的?

    陈岚:第一次有这么多人关心我是不是安全、害不害怕、要不要去报警,觉得特别温暖,就哭了。很多网友在央广网的新闻下留言鼓励,尤其是律师、警察、检察院都有出来鼓励,鼓励我报警,用法律维权。

    记者:面对铺天盖地不明网友的谩骂、指责、甚至对自己的家人造成人身威胁,您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是什么?

    陈岚:有些事,总要去做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正在越来越向完善的方向发展,是无数人的努力,每一步都很艰难,但路是走出来的,不走,就什么也没有。荆棘你也得走,火海你也得走,被骂你也得走,被死亡威胁也得走,因为你自己知道,你是为什么去做。

    记者:如果让您重新选择,您还会选择曝光么?如果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儿,您会怎么做?

    陈岚:我还是会这样做。因为网络暴力而自杀的未成年人不止一例了。网络霸凌也会侵害到儿童,在辅导、宣传儿童抵御霸凌时,要加强网络霸凌的分析和宣传。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在对儿童的伤害监管方面,也留意到网络霸凌问题。


  • 2017-08-18

    粉丝: 虾油: 鲜花:


    记者从南京铁路警方处获悉,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

    此案件发酵到现在,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日前,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微博发布关于南京南站发生的猥亵儿童案件的相关解读,从法律方面解答了网友对此案的疑虑。

    问题一:怎么判?嫌疑人或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目前公布的此案件进展,嫌疑人段某符合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形,或将处于5年以上有期徒刑。


  • 2017-08-18

    粉丝: 虾油: 鲜花:


    问题二:会否因为养兄妹关系、年龄问题等而轻判?不可能!

    由于,此前有消息称被猥亵的女孩系该家庭的养女,有网友担忧此事件会因为女孩养父母的态度而受到影响,“江宁”在微博中解释称,网友的担心完全是没必要的,嫌疑人不会因为此项关系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看到,“猥亵儿童罪”并不是这几类犯罪中的任何一项。事实上,本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受理,受害儿童和嫌疑人之间是否是亲兄妹也不影响本案的性质。

    检察机关将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所以嫌疑人的父母是否追究其儿子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此外据了解,嫌疑人的年龄已满18岁,也不会影响判决。

    问题三:有孩子的家庭还能收养?符合《收养法》吗?

    此前,在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受害儿童与嫌疑犯以及同行的另外两名成年人的关系,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但是网友关注到,所谓的“养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警方对此正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虽然在该案中,嫌疑人的父母并不符合以上第四个条件中的第一条,但在收养法的第七条和第八条中还有规定: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而至于本案中的收养家庭是否满足上述两条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尚在调查当中。


  • 2017-08-18

    粉丝: 虾油: 鲜花:


    问题四:在这样的家庭中,女童是否受到过进一步的侵害?

    此案发生后,不少网友提出担忧,认为在公共场合,女童尚且受到如此对待,生活在这样的收养家庭,是否有可能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关于此类事件的讨论,据南京铁路警方介绍,目前调派的精干警力正在外地对相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于案件中更多的细节,铁路警方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因为事件的特殊性质,既要严惩违法行为,更要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宜公开讨论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事件情况,防止对受害人造成不必要的再伤害。不

    警方称案件的调查目前仍在进行之中,在案件暂未完全调查清楚及定性之前,相关的案情通报仍需等待。

    新闻链接|国外都如何对待侵犯儿童的罪犯?强制化学阉割!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Megan )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遭其奸杀。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Megan‘s Law)。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

    据《今日美国》报道,美国高法院周三通过了一项法规:各州可以在因特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美国阿拉斯加州不仅把此类罪犯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布在网页上,还公布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开什么车。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国会近期正在考虑通过一项更严厉的法规,对利用隐形照相机进行偷窥的性犯罪者也施行“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具体实施方式是对罪犯使用控制内分泌的药物,抑制其性欲,但不会使其丧失性能力。

    据澳大利亚新闻网的报道称,除却韩国以外,仅有波兰、马其顿共和国、摩尔多瓦和俄罗斯以及美国的九个州将化学阉割设置为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其他大部分国家的化学阉割虽主要也是针对娈童罪,但均采用自愿原则。

    同时,在韩国,有强奸罪前科的人,出狱后会被强制佩戴“电子脚镣”,以方便警方掌握其动向,以减少再犯的几率。

    就是这么一个类似手表的东西,带在脚上,一旦进入校园等重点保护场所附近,就会发出“嘀嘀”声,等于告诉大家,这是一个犯过强奸罪的人。

    而在最近,韩国Jtbc电视台做了一档节目,采访了一群戴着电子镣铐的人,他们却在节目里大吐苦水,觉得“电子镣铐,生不如死”。


  • 2017-08-18

    粉丝: 虾油: 鲜花:

    缺钱用咋办?

    找银行?门槛太高!找亲戚?开不了口!高利贷?太危险!找朋友?欠人情!还是找速钱最靠谱!

    扫描二维码或者点击http://www.51suqian.com,只需身份证和手机号,速钱让你5000元立马到手!!!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