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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案始末解读,案情焦点争议颇多

惜花滴 发表于:2012-02-19 444人阅读1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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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惜花滴2012-02-19

    V0集体宿舍 粉丝:2 虾油:6 鲜花:0

        控辩焦点一:有没有国企限制?
      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认为,起诉书提出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限定了股东资格:只能是国有企业,这个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
      但盐湖集团到底有没有“只能是国有企业”的限制,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当事方青海盐湖集团的态度也相当暧昧。
      庭审前,盐湖股份向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这份函件一方面说:“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说,没有找到当时增资扩股条件的文字材料。
      公诉方虽然提供了来自盐湖集团证人的证言,但也没能找到任何书面材料;对于上述证词中提到“不跟民营企业打交道是盐湖集团的一种企业文化”,宋世新在庭上供述,“盐湖集团前后有二三十人到过广州华美,但从未对我的民营企业身份提出过异议”,即使跟盐湖集团正式签约时,对方也知道“我是广州华美的老宋”,“兴云信是我的合作方”。
      朱征夫认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曾受盐湖集团委托出具过一份函件,其中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没有对投资人主体的资格限制。但这份函件也没有对当时盐湖集团是否限制了投资者的身份作出正面回答。
      华美内部人士认为,盐湖集团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模棱两可,是因为可能面临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谁也不愿意冒风险。
        控辩焦点二:谁是诈骗案受害人?

      昆明公诉机关认为,张克强等人应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诈骗罪的认定必须要存在受害人和诈骗金额的要素。辩护律师刘胡乐认为,谁被骗,骗了多少,何时被骗,受害人的陈述在哪里?这些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法庭调查阶段都没有明确。

      辩护律师马军认为,盐湖集团通过拿到华美系的钱增资扩股获得发展资金,青海国投将股权溢价转让收回国有投资,兴云公司4000万的投入变成5个亿的市值,都不存在利益受损。

      在1月4日的第二轮辩论中,公诉人提出受害人主体为国家。公诉人说,虽然看起来青海国资委、盐湖集团、云南烟草等各方面利益都没有受损,但本案中利益受损的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国家和全体人民。

      朱征夫认为,根据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的出资或投资,没有出资就没有国有资产,也就没有国有资产的损失,也就没有抽象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而华美系名下的44亿元股票市值,是由华美系自己员工出钱投资形成的。他举例说,高盛参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赚大了,那是不是就一定是国家受到了损失,是不是也要追究责任?

      马军在庭审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盐湖集团上市,股权出现暴涨收益时,公诉人认为存在诈骗和国有资产流失;但如果盐湖没有上市,股权投资甚至出现亏损,又该如何认定?但上市跟华美无关,是盐湖集团自己做出的决定,不能据此判断华美收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因为这中间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而华美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大股东青海国投能够预知盐湖集团要重组上市,也就没有必要将3818.78万股股权以2.2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兴云信公司了。

      控辩焦点三:华美的股权收购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华美系各公司与兴云信之间的信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华美系收购新云信的行为又是否合法有效?

      公诉人认为,作为信托主体的兴云信并不具备信托企业资格,本案信托目的也不合法,因此信托协议无效。

      朱征夫认为,在我国对信托的诸多分类中,只对营业性的信托有资格的要求,本案中的信托关系满足各法律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法律保护。

      公诉人认为,张克强等人先以非法手段骗取盐湖集团国有股,后又通过伪造文件获取兴云信股权,并骗取法院对盐湖集团股份的确权,因此从投资盐湖集团到收购新云信,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朱征夫认为,华美丰收等委托兴云信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基于合作投资关系产生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华美系的投资行为并未触犯盐湖集团投资主体的限制,属于隐名投资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

      对于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存在的过户手续造假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是中介造假,与张克强等人无关,而且不能以因为过户过程中手续存在造假来否定股权收购本身的有效性。

      标杆案件的意义

      董晓云的辩护人马军当年曾经为云南红塔集团前董事长褚时健担任过辩护律师,提出了著名的“富庙穷方丈”论述。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无论最后张克强被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都会成为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性案件。

      马军说,本案虽然审的是张克强、董晓云等人,但其实审理的是像华美这样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本来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但现在却出现了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别:把国有性质的经济主体当作了贵族,把非公有制经济当成市场中的庶民,对于民营经济赚大钱眼红;在市场经济中,只要是和国有利益冲突就只保护国资利益。

      马军认为如果公诉人“国家是受害人”的逻辑成立,那将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经济跟国有企业打交道,赚了钱的都可以说是在诈骗国家,一棍子打死。而且会产生一个严重的悖论:如果44亿被认定为诈骗所得要上缴国库。但这实际上是华美集团员工集资投入产生的,那不就相当于“国家”抢夺了华美员工的资产?

      张克强辩护律师刘丽娟表示,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产,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1792.189,-7.98,-0.44%)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高度垄断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

      刘丽娟说,包钢稀土(47.91,-0.21,-0.44%)、厦门钨业(36.33,0.01,0.03%)这些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和公司,都存在外资股东,加拿大钾肥公司也通过盐湖钾肥第二大股东中化化肥间接持有盐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

      华美集团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同样是张克强的投资,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成就了他福布斯富豪的身份。高盛参与了建行的改制,李嘉诚、郑裕彤等香港富豪和巴菲特,分别参与了多家国有金融机构和中石油(10.24,-0.01,-0.10%)等企业上市前的改制,所获得股份在上市后升值数倍并抛售获利,如果都按照检方的逻辑,岂不都存在国家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华美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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