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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迁了,烦请懂的人进来帮我算一下,谢谢

生无可恋 发表于:2013-09-07 861人阅读1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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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五一新城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来源: 房管局    2013-09-06     字体显示:【大】【中】【小】


                        告知书编号(国):2013-1号  
      因五一新城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五一新城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我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五一新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五一新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3年9月5日
      附:
      五一新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五一新城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五一新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搬迁奖励等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
      3、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征收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6、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5)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7、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2)国有公房:以公房实际建筑面积,或按计租面积×1.3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至2013年 月 日。
      (1)宣传摸底阶段(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至2013年 月 日;
      (2)签约期(   ):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五一新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期房;
      鹤林新城,现房。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若为毛坯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4、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和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904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904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700元/㎡)。
      2、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但奖励办法应按非住宅有关规定执行。
      3、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⑴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私房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904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⑵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904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35%;
      ⑶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该杂物间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5、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五一新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期房,对接均价11300元/㎡;
      鹤林新城,现房,对接均价7906元/㎡;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价”的,则结算时全部按照“一房一价”计算。
      (三)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905元/㎡,办公类非住宅905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住宅1809元/㎡,办公类非住宅452元/㎡。
      4、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5、对住宅房屋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计算区位补偿价(9045元/㎡)、搬迁奖励(1809元/㎡)和货币补偿奖励(905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实行分户评估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万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九、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有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的奖惩办法。
      2、依照本方案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择现房安置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安置房,选择准现房和期房的,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五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5、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该实施方案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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