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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点40多接到059187300257的电话,一位男性的工作人员,问他怎么称呼,他说不对外告之个人信息,所以不知道怎么称呼了。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是福建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的,属于国家邮政管理局下面的地方单位。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调解部门,没办法要求企业怎么赔偿。说EMS那边还是只愿意按霸王条款赔偿54元。
我表示,这次诉求不是赔偿,而要EMS找回我被他们非法盗用的东西,纠正EMS的霸王条款。
并告之我的邮件不是丢失,而是被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或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原因被非法占有。不适用他们的霸王条款。
如果EMS还拒不提供盗用我邮件的站点信息,做为主管部门督促下属企业提供书面的函件。
也明确要求做为主管部门,最后处理结果书面里必须有对‘霸王条款’的态度,是支持是纵容,还是无可奈何。
最后我问他,这个电话告之的内容是不是最后结案,他表示再去沟通调解,有结果再与我联系。获得鲜花0朵 -
国家邮政申诉中心回复结案:
您好,经调解2013年12月30日中国邮政速递公司11183回复:申诉人申诉邮件丢损对赔偿不满,接此申诉后福建局积极核实,此件9月12日福州收寄,当天转发乌鲁木齐无后续信息,收寄局已缮发查单查询邮件,但多次查询无下落,后于9月25日联系寄件方按章办理赔偿,因邮件无保价,故给其赔偿三倍邮费(包括本次服务费)共54元。申诉人未接受,现收寄局16:37联系申诉人1115说明情况,申诉人表示理解收寄局是按章办理,但关于赔偿款事宜他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申诉人提出要求落实丢失责任人具体情况,2013年11月4日11:30工号13201回访申诉人***1115已核实处理结果,申诉人仍要求提供责任人的信息,或出具无法提供责任人信息的证明,因此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无法满足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对此不满,无法达成共识。(同一申诉人:***,同一申诉人电话:1115,同一申诉单号:104852*****,于10月29日在同一管局福建管局已申诉,请国家局并案处理,谢谢)
福建局12月31日回访申诉人,申诉人坚持认为此件是EMS工作人员盗取此件,对赔偿规定不接受,认为不应适用丢失赔偿规定。因EMS始终认为只能按照3倍运费赔偿,我局无法做进一步处理,已建议消费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备注:此件与编号13-10-W199062的申诉相同,现做并案处理。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