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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mm 发表于:2017-08-02 1176人阅读1条回复 鲜花0朵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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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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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称“律师”的水平?
本案的行为人未成年,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治安条例,警方仍然有权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自然包括其在实施治安违法过程所骑行的电动车,因为电动车为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性,特别是事后的逃逸。而郑智银却说电动车不该被没收——难道郑智银想说行为人是靠步行实施的袭胸?
“咸猪手”是人体的一部分,不是器具(法律上所说的“作案工具”)。没收作案工具什么时候变成了割人体了? 还好现在是文明社会。要是在古代,有人因言获罪,郑智银会不会主张把当事人的舌头或大脑割掉?没收作案工具嘛,在他看来这没错啊。
看来有些自诩的法律人士希望通过为独裁势力张目而获得利益,这才是他骨子里最希望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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