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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罗源县委何杰民书记

zhemm 发表于:2017-10-09 40017人阅读32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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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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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咋这么牛逼?

        诉求编号: FZ17102301352 诉求标题: 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咋这么牛逼? 

        诉求内容: 诉求人于2017年9月28日,就白水村村民“房租费”一事致信福州市委王宁书记,认为,当地政府的做法,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与法不符。这封信发表在搜狐号以及人民网百姓监督栏目、人民网微博、凯迪社区、红歌会网、法律博客等网络媒体。值得一提的是,还发在当地论坛《福州情报站》上的该封公开信,影响还很大,一直处于热门帖的榜首。

        针对此事,松山镇政府作出关于FZ17092800350件的回复,虽然花费了不少笔墨,但该回复,明眼人一看就不难看出多处荒谬绝伦,简直视法律为儿戏。为此,诉求人要求松山镇政府就公告所称的“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给予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截止日期后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的法律依据何在重新答复。

        想不到,松山镇针对FZ17102000764诉求件与之前所作出的关于FZ17092800350件的回复一模一样,还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且一字不差。  不知道松山镇政府是忽悠诉求人,还是忽悠福州市委领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就拖欠白水村村民“房租费”一事,  诉求人已经反映了数十次, 再次请求福州市委领导责成罗源县镇两级政府依法给个说明。

        部门办理:罗源县“智慧罗源”管理服务中心正在处理 截止时间2017-10-25 09:21

  •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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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12345平台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罗源县搞的是什么鬼?



  •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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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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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从来?你“从来”的篡改歪曲捏造难道还少了?你推墙推了这么多年,结果一次公费的杭州萧山之行,就让你改口,把多年来要推的墙说成了中流砥柱?哈哈哈哈,身价就值这么点啊?从那以后,民主公知们就知道你这根本靠不住,卖自己还卖得那么贱,都不懂得要个好价钱。


    就这样的货色,还成天标榜针贬时弊?你这种文人,就跟棺材铺老板一样,只有多死人,“世风日下、体制腐化”才是你们最希望的,而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对你们极为不利。


    在一个稳步发展,中产阶层比例越来越高的社会,针贬时弊根本没多大市场,你们没饭吃,只能通过制造话题,夸大、歪曲或篡改别人的言论来博眼球赚取点击率,来给自己换狗粮。巴不得社会出大问题你们才有题材,反正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是让社会来承担。


    文人,其实是治世的乱源

    • 2017-11-10 回复

      习近平:"虚心公听,言无逆逊,唯是之从"是执政党应有的胸襟。看看网上灰灰这种人说的是人话吗?

    • 2017-11-11 回复

      回复 @zhemm   :我又不是党员,他的话节制不了我,你拿他的话来跟我说什么呢?你这么推崇他,搞了半天,原来你才是党狗啊哈哈哈哈哈!

  •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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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不得说中国不好,只要批评中国就是要颠覆中国的美分;像网上灰灰这种人,骨子里才是见不得中国好。

  •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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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玩到这里,大家就应该知道郑智银的水平了。我说的是不能批评中国,还是说郑智银是条拙劣的变色龙?当着这么多人的面,郑智银都敢玩掩耳盗铃。就这德行,以后怎么混?我真的挺替他的饭碗担心的。


    郑智银最近变化好大,大家有没发现?又是背党章又是引用喜大大的讲话,以前他可不是这样的,以前他的固定套路都是先“寻味……”,再“笔者不禁认为……”,最后总会把矛头指向体制指向党,指出体制不废,一党毒菜不推翻,这些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本解决。这是郑智银帖子的一贯套路。可一次公费的杭州萧山之行,就让郑智银差点把尾巴摇断了,要是把旅程再延长个二十多公里,给他来个公费杭州西湖之行,郑智银还不得对着喜大大的照片三拜九叩,然后跪着用血来写入党申请书啊?


    郑智银,你内心深处的呐喊,是不是想让喜大大当你的入党介绍人?我猜得对不对?

  •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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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好笑。郑智银喷体制的时候,就把喜大大"虚心公听,言无逆逊,唯是之从"搬要求别人。可别人一质疑他篡改歪曲,他就破口大骂,显得毫无修养,别人说要看证据,他把谱摆得比高官还大。这时候他突然忘了喜大大说过的这些话了。


    有嘴说别人,没嘴说自己,他能放火别人不许点灯——This is 中国无耻文人的普遍德行。

  •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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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牛逼的底气何在?



    针对标题为: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咋这么牛逼?编号为FZ17102301352诉求件,松山镇又耍无赖


        松山镇回复意见:因地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内,县政府于2007年决定对白水村的可湖、坂沙自然村实施搬迁安置。由于安置房建设进度相对滞后,县政府决定以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方式暂时解决群众安置问题,白水村的可湖、坂沙自然村2007年3月开始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全县搬迁村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到2013年12月份。


        根据2015年7月16日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精神,鉴于渡头安置房于2015年7月交付使用,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搬迁工作组以手机短信、电话通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给予明确告知“截止2015年7年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给予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截止日期后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该决定系政府行政行为,如果邱财立等人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诉求者应为与事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如果要提起诉求应为当事人。按照规定邱财立等16户均在2015年7月31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因此不能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  (罗源县松山镇于 2017年11月8日回复)


       

      该回复主要提到三点:


     一、全县搬迁村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到2013年12月份,却没有提及邱财立等涉迁户是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

     二、按照规定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均在2015年7月31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因此不能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

     三、诉求者应为与事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似乎是说本人无权帮助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讨说法。

        

       关于第一点:松山镇在之前的多份回复表述均为“因地处亿鑫钢铁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内,县政府于2007年决定对白水村的可湖、坂沙自然村实施搬迁安置。2009年因德盛钢铁项目上马,县政府决定对白水主村实施搬迁安置并确定该村安置地点为渡头新区安置房(确定时间2007年)与滨海新城(确定时间为2013年)。”,此番回复没有提及白水主村,如此改动,无非是要给上级造成错觉,期望领导们会怀疑白水主村的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是不是搬迁安置对象?其安置地点是不是渡头新区安置房?其实,这么做没有用。对政府确定的渡头安置房,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不仅从没有提出异议,且搬迁办有造册,村委会有出具证明,2015年7月24日的公告落款还是罗源县白水主村可湖坂沙自然村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松山镇之前的回复也予以多次承认。


       关于第二点:邱财立等16户均为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涉迁户,政府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上述涉迁户自然都有份。政府既然安排了此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何以又称“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如果“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作为“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的理由可以成立?难不成“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的其他涉迁户”,是因为签订协议时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所以“存在延迟交房情况”?既然“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那涉迁户超过2015年7月31日24:00签约又有何妨?换句话说,如果不发还给邱财立等涉迁户延迟交房补助金的理由能够成立,那所谓的延迟交房补助金本就不该发,不该发却发给了其他涉迁户,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就构成了犯罪。


      关于第三点: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涉迁户的“延迟交房补助金”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该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何况,12345是福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我不知道松山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诉求者应为与事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是根据哪里的相关规定?至于松山镇建议邱财立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延迟交房补助金”的数额又无争议,只要审查“公告”有没有与条例相抵触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完全没有必要。


  •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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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福州市委领导:难道罗源县是独立王国吗?
    诉求内容:

    针对标题为: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牛逼的底气何在?编号为FZ17110900051诉求件,松山镇再耍无赖,与针对编号为FZ17102301352回复件,几乎如出一辙。对以下关键性问题并未依法作出答复:

    邱财立等16户均为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涉迁户,政府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上述涉迁户自然都有份。政府既然安排了此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何以又称“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如果“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作为“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的理由可以成立?难不成“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的其他涉迁户”,是因为签订协议时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所以“存在延迟交房情况”?既然“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那涉迁户超过2015年7月31日24:00签约又有何妨?换句话说,如果不发还给邱财立等涉迁户延迟交房补助金的理由能够成立,那所谓的延迟交房补助金本就不该发,不该发却发给了其他涉迁户,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就构成了犯罪。


    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涉迁户的“延迟交房补助金”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且是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
    松山镇不去审查“公告”有没有与条例法定内容相抵触,并就此依法作出答复,这么容易的事不去做,反而建议邱财立等人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什么态度?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松山镇也需要就“公告”有没有与条例法定内容相抵触?对本诉求人依法作出答复。就这么简单!

    就这事,已是第29次向12345反映。难道罗源县是独立王国吗?  


  •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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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镇只要回复一句“延迟交房补助金。”是不是法定内容就行了。乡镇责重权轻,缺乏实际权力,处理信访问题可能力不从心;但在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的,应如实反馈,并提供依据及改派意见;由12345平台改派到兜底单位处理。可松山镇却把诉求当游戏,从福州市12345到镇里周而复始,循环不已,就地解决就是答非所问,就是吹灯拔蜡。不仅拖延诉求人时间,还大量浪费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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