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便民网 福州论坛 > 网友中心 > 版务处理
发新帖

【咨询求助】请看过我昨天贴子的朋友评评理!

尘尖 发表于:2006-03-02 3664人阅读155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个人相册:jjpp.photo.pconline.com.cn
  • 0

  • 0

  • 0

回复 [ 共155条互动,51人参与 ]
  • ヾ小瀦の願望2006-03-04

    V1单身公寓 粉丝:0 虾油:0 鲜花:0

    别,那么无聊的帖子,我实在懒得再看。删了最好。
    什么叫“说不定还成全了几对”?请你“喝酒”?
    我不想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我只想说没事别对其他人七嘴八舌的评价。
    前进、转弯,我跌跌撞撞,在这迷宫打转。 死心、失望,会比较简单,却又心有不甘。 原来,这就叫做好聚好散。
  • 蓝色雨丝2006-03-04

    V3舒适三房 粉丝:44 虾油:117 鲜花:0

    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自己的QQ号,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照片,然后又跳出来指手画脚,喊冤叫屈,有点搞笑.

    就象有人自己在一根电线杆上贴了自己的照片,然后在另外一个电线杆上写上的自己的电话号码.有人把照片和电话一起贴在了第三根电线杆上,不知道是自己太丑还是太帅,被路人评论了几句就大哭小叫,他们忘记了当他们同意贴出自己的照片的时候就要准备承受路人的评论,当他们公开了自己的QQ号的时候就要预备被便民的网友骚扰,难得被人关注,一下承受不了也是正常现象,真好玩,楼主也就不必太计较了.
    [ 此贴被蓝色雨丝在2006-03-04 00:55重新编辑 ]
    http://bluerain74.taobao.com足不出户手机充值享受折扣优惠QQ:158214612
  • 尘尖2006-03-04

    V7联排别墅 粉丝:10 虾油:8 鲜花:0

    引用第124楼居家先生2006-03-03 17:48发表的“”:


    大家以和为贵,尘尖对于管理员删除此帖与处理此事,希望你接受与理解! [表情]


    事情早就应该这样,如果有权力的人能够按照规举来,删除后及时通知我一声并讲明理由,我也不会这样非要申诉不可。

    同意居家的提议,我接受,以和为贵。
    个人相册:jjpp.photo.pconline.com.cn
  • 尘尖2006-03-04

    V7联排别墅 粉丝:10 虾油:8 鲜花:0

    引用第141楼蓝色雨丝2006-03-04 00:42发表的“”:
    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自己的QQ号,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照片,然后又跳出来指手画脚,喊冤叫屈,有点搞笑.

    就象有人自己在一根电线杆上贴了自己的照片,然后在另外一个电线杆上写上的自己的电话号码.有人把照片和电话一起贴在了第三根电线杆上,不知道是自己太丑还是太帅,被路人评论了几句就大哭小叫,他们忘记了当他们同意贴出自己的照片的时候就要准备承受路人的评论,当他们公开了自己的QQ号的时候就要预备被便民的网友骚扰,难得被人关注,一下承受不了也是正常现象,真好玩,楼主也就不必太计较了.


    问题就是很多人不像你这样理解,而是想当然地把网络上的公开资料上升到“肖像权”、“隐私权”的概念。

    你的建议我接受,就象我已经接受居家的建议一样。谢谢!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我国各网站对“隐私权”的规定:

    以Sohu网站关于隐私权的声明为例〔各网站一致〕:

    《搜狐网站保护隐私权之声明》

    第7条  公共论坛

    搜狐网站为您提供聊天室、公告牌等服务。在这些区域内,您公布的任何信息都会成为公开的信息。因此,我们提醒并请您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2、关于“肖像权”我国法律之规定: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就构成侵权。
    [ 此贴被尘尖在2006-03-04 03:58重新编辑 ]
    个人相册:jjpp.photo.pconline.com.cn
  • ヾ小瀦の願望2006-03-04

    V1单身公寓 粉丝:0 虾油:0 鲜花:0

    什么叫做自以为是,我想就是你这样的人了。
    还有,141楼,你哪只眼看见我指手画脚、喊冤叫屈了?对于这样的人,我实在不屑。
    我公开Q,并不是我在论坛里大声叫喊说我的Q号是多少。照片?就算是我公开照片,也是允许老区长公开我的照片,还不至于轮到他来对我的照片怎么样。你凭什么在这说话?
    前进、转弯,我跌跌撞撞,在这迷宫打转。 死心、失望,会比较简单,却又心有不甘。 原来,这就叫做好聚好散。
  • 27度冰变2006-03-04

    荣誉版主 粉丝:12 虾油:51 鲜花:0

    引用第141楼蓝色雨丝2006-03-04 00:42发表的“”:
    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自己的QQ号,自己在便民网公开了照片,然后又跳出来指手画脚,喊冤叫屈,有点搞笑.

    就象有人自己在一根电线杆上贴了自己的照片,然后在另外一个电线杆上写上的自己的电话号码.有人把照片和电话一起贴在了第三根电线杆上,不知道是自己太丑还是太帅,被路人评论了几句就大哭小叫,他们忘记了当他们同意贴出自己的照片的时候就要准备承受路人的评论,当他们公开了自己的QQ号的时候就要预备被便民的网友骚扰,难得被人关注,一下承受不了也是正常现象,真好玩,楼主也就不必太计较了.


    你完全可以侮辱自己是一头蠢猪,大家可以理解成这是你在自嘲,
    如果别人也说你就是一头蠢猪呢???????????????
    这点都想不通的话,看来你真的只能做猪了!
    结交需要舞蹈的朋友
  • 洪教练2006-03-04

    荣誉版主 粉丝:5 虾油:8 鲜花:0

    无非就是讨论两个内容:

    一、作者帖子的内容:

         会员在BM上发帖,是他的权力,爱怎么发就怎么发。其内容并不代表论坛的观点,作者也必须承担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当然包括法律责任!

    二、市容监督的删帖操作:

         市容监督有权监督任何一篇帖子,并掌握帖子的生杀大权。


         就此事而言,尘尖发此帖并没有错(虽然没有看到此帖),孤独的人最后删了此帖也没有错。

         唯一错就错在删除帖子时(或许说他错有点言过了)孤独的人没有短消息通知尘尖,这属于工作的失误,让人感觉有点不尊重作者的劳动果实!

     

         另外:这个帖子既然吸引了那么多眼球,又是作者的一番心血。

                个人觉得处理此帖的好办法是,暂时锁定或者关闭该帖,并与作者联系沟通,然后能改的则改,实在不行再删除。

                不过这帖子也删得太干净了,在 回收站都找不到了,郁闷,想看都没办法了

    福州·洪教练车友会  http://www.fzhjl.net
  • 洪教练2006-03-04

    荣誉版主 粉丝:5 虾油:8 鲜花:0

    还有:居家在这里面并没有起到引导作用,只会说一些“以和为贵”的话,最该批评的就是他
    福州·洪教练车友会  http://www.fzhjl.net
  • jasmineyc2006-03-04

    V1单身公寓 粉丝:1 虾油:1 鲜花:0

    来这里是玩的。。不是来生气的。。。把事情放一放,过去了就算了。。。
    ^_^我假装为老板工作,老板假装付给我薪水^_^没有钱买奶粉了啊...555...
  • jasmineyc2006-03-04

    V1单身公寓 粉丝:1 虾油:1 鲜花:0

    找一个恰当的时间,有权限的人把这帖子封起来吧。。。不要继续讨论对了。。。不要相互伤了和气。。。
    ^_^我假装为老板工作,老板假装付给我薪水^_^没有钱买奶粉了啊...555...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