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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有资格高于公务员吗?(转自腾讯网博客)

活在城市边缘 发表于:2010-02-04 4681人阅读55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哈小胖 从 福州情报站 移动到本区(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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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乖兔兔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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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第20楼活在城市边缘于2010-02-03 16:21发表的  :
    18楼的乖兔兔你好,阳光工资没有照到你们大学也未必不是好事。你们大学老师至少还有过节费(如元旦、五一、中秋、国庆、春节过节费)等等,加上13薪应该不少,我们中学老师现在虽然实行了阳光工资,每个月工资总额表面是增加了,但任何过节费都没有了,13薪也被纳入绩效工资统筹了,现在每个月还要从到手的工资里扣除800元钱作为绩效工资,这800元中实际我发到手的只有200多元,工资实际没有升反降了,绩效工资的大部分都发到了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手中。按照中国的传统,除非犯错误了才会扣工资,但现实是我们工资每月少了800元,连住房公积金每个月也会少了。实际工资“被增长”了。许多不了解我们老师的群众眼睛只盯着那些少数补课赚钱的老师的灰色收入,其实我说一句公平的话:“他们至少还付出了劳动”,而那些公务员和贪官污吏不费吹灰之力就来钱了。还有这些年报纸上总有一些对教师的负面报道,如禽兽教师等等,但那只是个别现象,不能否认整体教师的薪金水平还是处于中下的,现在的年轻人要买房、结婚、生存,但现在的高物价、高房价、高教育、高医疗等等令人们病不起、买不起房。老师也是人,我说福州老师真的工资不高啊。
    教师待遇有资格高于公务员吗?(转自腾讯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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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不是我的。我自己也是中学老师,只不过阳光一样没照到我这个私立中学老师身上,我也从不向自己的学生收补课费。就我知道我先生的大学里过节费也少得可怜,所有收入月平均就是三千吧,并不比公办中学高。老师这个职业大家无需想得太高尚,但一般老师也都会注意自己的言行,毕竟有许多学生在看着,你的言行会对他们产生影响。那些说因为寒暑假而说老师幸福的人,你无法体会在正常上课的日子里每天与一两百个学生打交道,费口舌,当学生保姆、为学生的安全提心吊胆的日子有多么恐怖,幸好老师有假期,否则这个职业让会让人对生活感到绝望,没有盼头,想着再忍忍假期就到了,会好过多。
  • jone1225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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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说说我的工资吧,中专学校(什么学校就不提了,我也不想干了)一年工资19600,加上13薪和过节大概4000左右 撑死平均一个月2000 如果说 住房公积金什么的算起来绝对不超过2500
    会很多么?绝得我工作很舒服?你们有机会的话可以试试一下体会教师的生活!用事实说话是最好的
  •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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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大家看看广西南宁市、南府办【2010】199号文件。
    给国企三教老师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落实【教师法】,从2004年1月给国企教师补发工资,2011年2月底前结束。
    好!!!给全国的父母官们带了个好头,是真正有良知的人民公仆!!!
  •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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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要是覺得自己吃不了公務員的苦,可以讓給我來幹,我吃的了,我願意比教師低一等!

    而且我想跟我一樣願意的人有很多!

    4B3C
  •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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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加工资当然可以啊。
    但是为什么要和公务员比呢?公务员比较够可怜了。真的挺惨的。一点点的工资。。。
    为什么总被人拿来对比呢。
  • 20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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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为广西依法行政喝彩
    今年7月22日,广西父母官拍案而起,高擎教师法,为所属国企职、幼教退休教师妥善解决了其待遇偏低的问题。全国为之喝彩!
        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专门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其政策范围是“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依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涵盖国企办普、职、幼全部教师。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的落实对象为“已移交”和“尚未移交”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虽未明确指出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但实施中排除了国企职、幼教退休教师。4年后, 广西就贯彻落实9号文件再发《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10】130号),并明确指出:“按照《教师法》规定,本《补充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原有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敢于为其施政的疏忽或失误公开行文予以纠正,其胆略与勇气可钦可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于知错能改的执政者,老百姓衷心拥戴。这么大的改革,不能够做到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可以原谅;错了不改,就应该问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真要做起来,确实很难。面对矛盾频发的今天,我们多么希望我们的父母官,能站在法律的高度,检讨自己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从这个意义讲,我们都应该为广西政府喝彩。
        12月16日,广西首府南宁市下发《南宁市接受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南府办{2010}199号),将9号文件一步到位,落到实处。国企职、幼退休教师的待遇补差,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工作计划在2011年2月底完成。广西依法行政,干净,利落,雷厉风行,再次让我们看到了我党勤政为民的优良传统。广西国企教师为之狂喜,全国国企教师为之振奋,全国所有关心国企教师命运的人必将对依法治国信心倍增。为此,我们再次为广西依法行政喝彩!
         我们再次为广西喝彩,还因为,我们坚信,广西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成功,传递出国企全面落实教师法的春天即将到来的信息。“我觉得要使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第一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给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就是无论职业不同、财产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每一个人都完全平等,特别是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此时,重温温总理的讲话,我们强烈感觉到,党和国家正在一桩桩、一件件,认认真真地履行自己的诺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教师待遇的规定准确而清晰: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还对上述规定作了法律解释。人大的解释,为立法解释,是其立法权的一部分。
       “教师法保护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教师不论是在国家办的学校任教,还是在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只要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都是教师法保护的对象。”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
        国企教师噙着眼泪,默默念着教师法。我们坚信,我们总有一天会沐浴着教师法的光辉。我们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对为国企职、幼教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有了新的认识。他们最为担心的“将在企业中引起攀比,引起新的不平衡”终于没有发生。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高工,以前没有和国企普教退休教师攀比,之后,也没有与国企职、幼退休教师攀比。7年前的四川,7年后的广西,难道还不能证明这一点吗?依法办事是解决“攀比”与“不平衡”的法宝!哪个地方出现了攀比,哪个地方出现了不平衡,那个地方就一定出现了严重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我们再次为广西依法行政喝彩!我们热切地期待着更多的广西为依法治国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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