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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看看福州的房地产公司做什么

洲尾村村民 发表于:2010-02-10 3691人阅读3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本帖被 哈小胖 从 福州情报站 移动到本区(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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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洲尾村村民2010-02-25

    V0集体宿舍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谢谢  楼上的
  • dian992010-02-25

    V0集体宿舍 粉丝:2 虾油:7 鲜花:20

    楼主  发表于: 02-10    -----------------------------------------------这么久才这么几个回复?哎,帮顶了!
  • xian982010-02-25

    V2温馨两房 粉丝:1 虾油:1 鲜花:0

    嘿嘿,官商一家,都是tufei
  • weiyang142010-02-25

    V1单身公寓 粉丝:0 虾油:0 鲜花:0

    引用第9楼sbjs于2010-02-11 21:35发表的  :
    什拉兹起义,民众高呼“处死独裁者!”
    快过年了看看福州的房地产公司做什么

  • syang20452010-02-26

    V1单身公寓 粉丝:0 虾油:0 鲜花:0

    还是无产阶级好
  • 洲尾村村民2010-03-11

    V0集体宿舍 粉丝:1 虾油:0 鲜花:0

    下面接着来说明  洲尾村村民的事情:下面的投诉,我相信有关领导有看过标题,或者有研究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农民群众投诉报告

    一、强烈要求惩处禹州集团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施总雇凶残害五位农民的暴行。
    1、2009年3月20日和2009年3月22日,三天中“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施总相继两次雇凶于用工地钢筋棍暴打洲尾村农民,集体土地上的赤手空拳的五位农民打得遍体鳞伤,头破血流,瘫倒在地不省人事。经福州市第二骨科医院拍片诊断伤者手脚多处骨折、掌骨骨折、肱骨骨折、腓骨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颅脑震荡、头皮裂伤等全身多处创伤。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案,还拆毁农民看护田园农作物、休息的房子,砸毁屋内电视机等用具、拔除土地上生长的2000多株果树,激起全村农民群众愤怒。
    2、洲尾村农民群众强烈要求严厉惩处骇人听闻的血腥暴行,“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必须承担制造暴行的全部责任,承担造成农民人身伤害的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伤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3、惩处“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施跃新老总的刑事责任。
    “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表明认为:公司房地产地皮和用地手续是用巨额人民币向福建大世界华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过来的,福州市、区有关部门都有收益,有事去找政府,土地手续是有名、有主的,与洲尾村农民集体土地无关,“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有钱、有官、有权、有势爱怎样,就怎样做,以致发展雇人行凶,残害五位农民血腥暴行。

  • 洲尾村村民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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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二、“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与福建大世界华厦房地产公司买卖地皮违法。
    2006年11月福建大世界华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把2002年6月建设“龙都大世界” 骗取的233亩地皮和2006年4月建设“东方威尼斯”骗取的655亩地皮,卖给“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华厦房地产股东炒卖地皮后,携巨款跑得无影无踪。“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冒名顶替华厦房地产公司违法用地。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根据规定:华厦房地产必须在一年内依法利用土地。可是从2002年至2006年四年中未征得洲尾村村民会议授权,未能依法用地,违法圈占炒地,把地皮卖给“禹州”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买卖双方明显违法。
  • 洲尾村村民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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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三、福州市政府发文前后程序违法。
    福州市政府榕政地[2002]169号、榕政地[2006]120号,两个文件在用地手续申报前,始终未告知农民,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甚至在文件批复后,也没有将文件的内容向被征地的村民传达。这种作法已经违反《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征地程序。违反了《村民组织法》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使用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或者村民大会讨论”的规定。两个用地批复前后程序违法,无效。
    四、福州市政府榕政地[2002]169号用地批复程序违法又违规。
    榕政地[2002]169号不但发文前后程序违法。在用地批复前,国土资源部在2002年5月9日已经发布资源部令(第11号)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福州市政府批文办理华厦福建大世界房地产用地时不执行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同时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套用2000年7月24日福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0)地121号》(该许可证,明确规定只有半年有效期)该证至2002年6月18日已经两年时间,远远失效。违反城市规划法,未取得有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取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 洲尾村村民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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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五、福州市政府[2006]120号违抗国土部禁令批文无效。
    2004年国土资发[2004]71号《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政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以前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国土部土地执法文件已下达两年后,时至2006年福州市政府榕政地[2006]120号违抗不执行国土部禁令,又以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为借口,不但批文前后程序违法,而且顶风作案,违抗国土部禁令,批文无效。
    六、洲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容剥夺给房地产商。
    洲尾村地处螺洲(洲地)尾端而得名,洲尾村东部千亩洲地解放前后祖祖辈辈种植过单季稻“水钻”、“牛稗”、“浦边稐”等品种,家家户户吃过洲地生产的“红米饭”。洲地历史上因受河道涡流、洪流冲刷,洲地逐步被蚕食,变成新月型、浅水洲地及蚬场。
    土改后,洲地、蚬场仍由原经营的村民经营。
    合作化后,这片原名“新合兴”的洲地、蚬草场由集体管理,成为村财收入的一部分。
    1957年,洲尾村里办起草蓆厂,草蓆材料靠洲地上种植蓆草为供应地,家家户户睡过草洲生产的草蓆。
    1962年城门公社为了巩固扩大集体经济和提高农民的生活,在闽侯县委的支持下,由公社集体资金帮助和参股,由洲尾村等六个生产大队大集体合作。在原洲尾大队洲地—“红锋”蚬草场的基础上成立“洲尾联合蚬场”进行经营管理。后来有的参股合作的生产大队退股,只有洲尾和龙江两个生产大队继续合作经营,蚬场更名为“龙洲蚬场”。2002年蚬场还在向洲尾村经济合作社上交承包经营款。
  • 洲尾村村民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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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七、城门公社、闽侯县政府支持洲尾村洲田、蚬草场生产的事实证据。
    闽侯县档案馆永久存档的当时城门公社文中,明确洲地蚬场为生产队集体所有,并给予集体资金支持的事实。
    闽侯县政府扶持洲尾村集体所有的洲地、蚬场的文字记载事实:
    1、    闽侯县档案馆全宗号62、目录2、案卷号67(闽侯财政局关于由集体资金借给洲尾蚬埕做生产成本的批复:经研究同意由你社集体资金内借给洲尾蚬埕20000元作为扩大资金。)
    2、    闽侯县档案馆全宗号55、目录2、案卷号43(闽侯水利电力局:主送洲尾联合蚬场:兹把核定洲尾顺水堤工程补助费5000元,如数拨给,工堤完成,请即进行报销。)
    3、    闽侯县档案馆全宗号62、目录2、案卷号102(闽县财政局关于你社洲尾联合蚬场要求免征租税的批复:“洲尾联合蚬草场一片面积500多亩,要求免征特产税的------”经研究同意免征63年至64年租税。)
    八、国家法律规定允许保护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0年《土地改革法》
    1、土改法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2、土改法第十二条: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
    3、土改法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
    1、第二十条: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这种制度定下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2、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
    3、第二十二条: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2、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证实福建大世界华厦房地产公司转卖给禹州集团福州市房地产分公司土地是洲尾村农民长期生产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是福州市区政府以“会议纪要”,以权代法,把洲尾村农民,解放前后长期生产的蚬场、洲地,圈占为“国有”。官商钱权交易,剥夺农民长期生产的土地所有权、自主经营权、知情权、听证权、公告权、核准权、用地生存权等各种权利,农民群众始终反对。
    为了维护法律庄严,为了维护国法威严及广大农民生存权益,我们强烈要求:
    一、福州市榕政地[2002]169号、榕政地[2006]120号两个文件报批前违反法定的正确程序。批复时违反200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违反国土资发[2004]71号,违反用地属于非公益性用地,不能采取征收、征用方式取得土地的法律规定。违法申报的材料和批复的无效文件必须解除。
    二、“禹州”福州房地产分公司与福建大世界华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地皮,违反国家有多个法律规定,占用洲尾村农民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必须制止。
    三、停止使用及补办华厦房地产公司的用地手续,停止“禹州”福州房地产分公司违法占用洲尾村农民集体土地。
    四、废止一切未依法规定,未依法公告,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弄虚作假的“官商手续”“用地协议”。
    五、“禹州”福州房地产分公司必须承担违法买卖、侵占洲尾村农民集体土地并雇凶残害我村五个农民全部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六、惩处“禹州”福州房地产分公司施跃新老总雇人残害五个农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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