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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办法应以人为本,不能一刀切
一、出台政策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特别是电动车主的意见,不能因为出了几起交通事故而一棍子打死。如果是以此为立法动因,那么危险性更大,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渣土车,货车、汽车都应该取缔。关键是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否则就是走路也会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应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前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的销售不闻不问,现在突然一刀切,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关职能部门应负什么责任(玩忽职守),政府是否应该把以前的税收退还给车主呢。办法中规定的“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应该具体化,如果商家跑了,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三、真正合理的办法就一句话,建议规定:“对于本办法出台之前购买的电动车(包括电摩),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一律予以上牌;办法出台后,必须是符合电动车国家技术标准的,才予以上牌。”这样,既能保护已购车主的合法权益,而且,过三五年后,这些车自然就淘汰了。
四、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办法出台后,坚决打击违法售车的商家,要重罚,让其无利可图;对于违反交规的电动车,予以罚款或扣分,达到一定次数或分数就没收牌证,不许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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