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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骑车载人,福州市的立法属于无效立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也就是说市政府无权立法上牌登记,上牌登记的权限在省政府
二)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的指挥。
这就是说,福州满街头的“超标准、未注册”属于擅自规定交通标志,违反全国统一的交通标志要求。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这条如同一),福州市无权就自行车载人立法,自行车载人的立法权限在省政府。
四)
第七十二条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福州市擅自扩大法律适用对象,规定16岁以上的中学生不能骑电动车,限制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