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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对后果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有效施救,而是嫌麻烦、图省事儿,用一辆人力拉拉车将被害人运送至金峰医院进行简单医疗,又故意延误我们父亲救治机会,拒付医疗费用,放任被害人伤情加重至被害人出现伤情恶化的情况时,被告人在金峰医院明确表示因被害人病情危重无法提供妥善医疗救治之后,才联系长乐市医院将被害人送走进行正规治疗。在转院途中,被告人再次为节省费用、无视被害人的生命安危,没有及时使用具备急救条件的120急救车辆运送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转院途中因路途颠簸、没有具有医疗常识的人员护送,造成被害人赖以维持生命唯一治疗措施的静脉输液针管脱落而加重了伤情。当被害人送至具备医疗条件的长乐市医院抢救时,距交通事故发生已间隔已三个小时之久。也正是由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正确、妥善的措施将被害人送医抢救、拒交抢救费用影响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抢救,造成被害人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也正是由于被告人王道荣一次又一次采取恶劣的方式延误被害人受伤后获得救治时间,将完全可以获得生存机会的被害人一步步推向死亡!被告人王道荣应当承担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全部责任,应当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而长乐法院却判决被告人王道荣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经济赔偿款人民币1536元,一条人民就值这么多钱,试问,长乐法院、郑清法官,难道你们没有父母吗?请你们换位思考下,要是你们自己作为子女,是否能接受如此的判决? 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