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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mm 发表于:2017-05-26 24598人阅读13条回复 鲜花0朵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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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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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镇不依法答复,难道就没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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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tbhy.cn
2017-08-17
奇葩回复!依法行政置于何地?
针对松山镇对编号为FZ17081500815诉求件的答复,再次依法驳斥:
1、污染把涉迁户的家园毁了,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2013年12月到2015年7月这段时间“延迟交房补助金”,本来依法就应该按时发放,未按时发放,是政府拖欠“延迟交房补助金”,居然还有脸在这里振振有词?
2、协议的原则是双方平等协商,包括什么时间签订都可以协商。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并没有说过,能在搬迁办告知的时间内如期赶到签约,“逾期”之说只是搬迁办单方面意思表示。安置房竣工时间一拖再拖,搬迁办突然仓促要求涉迁户某日24点前要签约,这些涉迁户由于在外地打工或别的原因,甚至认为等看看竣工的安置房有无质量问题之后再签,不行啊?
3、如果按期签约和延期签约需要加以区别,政府应该在奖励上做文章,而不是藉此侵吞涉迁户法定的“延迟交房补助金”。
4、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针对编号为FZ17080100624诉求件,松山镇居然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无条款支持涉迁户拖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此话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置于何地?
“延迟交房补助金”是《条例》的法定内容,就算涉迁户“逾期”签约,拜托松山镇政府去找一找,中国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据此可以把拖欠的“延迟交房补助金”赖掉?
法盲处理信访件,一次次把松山镇政府的脸丢尽。
2017-08-30
松山镇的这一轮回复,至少可以证明以下三点:
1、松山镇之前对诉求件的处理很不严肃,始终在忽悠人;
2、承认所谓的“延迟交房补助金”属于法定的;
3、负责该村搬迁安置的政府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既然有“2014年4月经县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原则同意给予已签约渡头安置房白水村涉迁户发放延迟交房补助金”之说,说明延迟交房补助金发放对象的时间节点早就“明确了”,换句话说,只针对“2014年4月之前已签约渡头安置房白水村涉迁户,又何来有“明确了延迟交房补助金发放对象的时间节点(即: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这不是扯淡吗?
既然“延迟交房补助金”属于法定的,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2013年12月到2015年7月这段时间“延迟交房补助金”,本来依法就应该按时发放,未按时发放,是政府拖欠“延迟交房补助金”。因此,所谓“明确了延迟交房补助金发放对象的时间节点”,这个“时间节点”正确的解读应为:“延迟交房补助金”只发放到安置房竣工时间。如果按期签约和延期签约需要加以区别,政府应该在奖励上做文章,而不是藉此侵吞之前应发放给涉迁户法定的“延迟交房补助金”;
综合上述,公告称“逾期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本身就很荒唐!本人对松山镇之前所有的回复,作了一番梳理,认为该镇工作人员只是把12345当作可以耍无赖的平台。所以,要求松山镇对编号为FZ17081800173诉求件重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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