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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村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请求政府发还拖欠的“房租费”

zhemm 发表于:2017-05-26 24598人阅读1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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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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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房租费”),本身就很荒唐!延迟交房补助金(“房租费”)本就应该逐月发放,可知这钱本来就应该在涉迁户的口袋里了,政府不作为,无良官员整出一纸“通告”来,无异于对上述涉迁户变相抢劫!

  •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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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政府以涉迁村民当月未签订搬迁协议为由,不发还给之前的“房租费”,说轻了是赖债不还,说重了与抢劫无异。;

  •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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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发还涉迁户“租房费”涉嫌违法

    欠“租房费”不还,政府有错在先,这份公告所涉及的“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部分,更是违法行政,可谓错上加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租房费”或称“临时过渡补助费”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租房费”或称“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应为该条例法定的补偿内容。所以公告称,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给予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即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共17个月)。逾期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涉嫌严重违法。


      该条例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公告应当增加按期签约激励条款,逾期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奖励,而不是拿法定的“租房费”或称“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相要挟。


  •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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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注!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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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对FZ17060600284诉求件重新回复


      松山镇回复意见: 因地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内,县政府于2007年决定对白水村的可湖、坂沙自然村实施搬迁安置。由于安置房建设进度相对滞后,县政府决定以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方式暂时解决群众安置问题,白水村的可湖、坂沙自然村2007年3月开始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白水主村于2009年3月开始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全县搬迁村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到2013年12月份。


    根据2015年7月16日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精神,鉴于渡头安置房于2015年7月交付使用,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搬迁工作组以手机短信、电话通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给予明确告知 “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给予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截止日期后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邱财立等16户均在2015年7月31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因此不能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罗源县松山镇于 2017-6-19 11:26回复)

     

       白水主村污染不能住人,政府从给村民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到承诺选址在渡头塘下村建设的安置房,可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工并搬迁入住;到期政府还是未能履约,再次承诺政府提供安置房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并都给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再到政府又违约,已至渡头安置房拖到2015年7月份竣工交付使用,政府又安排了这段时间的所谓专项延迟交房补助。说明从这一事件开始,政府不仅把白水主村村民视为搬迁户,更把他们视为已经搬离白水主村。因此,所有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涉迁户,均有同等权力享受2015年7月份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前的任何形式的过渡补助或延迟交房补助。


         邱财立等16户均为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涉迁户,政府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上述涉迁户自然都有份。政府既然安排了此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何以又称“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如果“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作为“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的理由可以成立?难不成“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的其他涉迁户”,是因为签订协议时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所以“存在延迟交房情况”?既然“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那涉迁户超过2015年7月31日24:00签约又有何妨?


        可以说,松山镇针对编号为FZ17060600284诉求件的回复,是笔者所见过的基层政府最无厘头的回复!如此“神回复”,类似于鸡同鸭讲,让人一头雾水。


        解决基层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着力区。政府对信访问题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这是对国家信访制度的亵渎,既损害政府形象,又加深官民矛盾,与党的群众路线格格不入。希望松山镇领导三思!


  •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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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正在处理



  •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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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过渡补助费”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法定的补偿内容。


  •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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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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