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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蒙楼主厚爱,对说出代表我自已的真实感觉的观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给予专帖探讨。呵呵,既然楼主对我的话这么有兴趣,我也就来捧捧场,顶点楼气,就不另立新贴了。
下面说说我的几点看法:(6点)
1.《求实篇》是《中国青年报》上的一个言论和杂文栏目。1999年12月3日发表的《汽车的文明》一文,对沈阳市出台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新措施,即所谓“撞了白撞”,率先提出批评,指出这一关于“汽车文明”的举措实质是“汽车的文明,而不是人的文明”。文章发表后,引起人们对“撞了白撞”的广泛思考。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于次年2月18、19日连续两天就“撞了白撞”进行讨论,《实话实说》也于3月就此问题做了一期节目,多家报刊也对此展开讨论,使“撞了白撞”成为2000年的一大热门话题。时隔8年,有人依旧感兴趣
2.“撞了白撞”与“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都不确切,但其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正如 当初“撞了白撞”绝不是怂恿机动车故意撞人,而是提醒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机动车负全责”同样不是怂恿非机动车和行人拿自己的生命当 儿戏,甚至成为敲诈、谋财的手段,而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
3.
按旧交规,不是“撞了白撞”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人道赔偿”——损失的10%。
按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说法偏颇
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车相撞后,第一个“埋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司机第二个“埋单”;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可“打折”。对“碰瓷”等故意者,司机完全“免单”。
4.行人违法
一条“理由”,处罚太轻
行人违法,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后果缺乏畏惧。交警们说,对违法过马路的行人,一般以教育为主,被罚者极少。就算要罚款,最多才罚50元。而遇到穷困的外来人,你更是罚无可罚。如此一来,看不到实际损失的行人自然更加有恃无恐。
我们常常称赞新加坡城市洁净美丽、人民遵纪守法。殊不知这些都是严罚制度下的结果。我们对待行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如此,要通过重罚让行人切记“莫越雷池”。
另一条“理由”,缺少守法条件
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行人并不是要存心违法,他们的越轨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地方只留下了车道,而人行道却成了断路。有的街道很长,只有寥寥几个过街天桥或是地下通道。想要过马路,必须绕道远方。
一些人则可能因为相关设施标识不清,不知该如何过街,情急之下便翻越护栏。行人缺乏合理的通行条件,你又他如何守法?
5.
当前的社会,行人和司机违反交通规则的比比皆是。尽管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对行人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但是不能把责任都归给司机。要平等对待司机和行人,积极履行查清事故责任的职责,而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手段处理交通事故。
6.
现行《交通法》叫人难以理解,对驾驶员非常苛求。我认为,是把政府无力管好行人的责任和恶果,转嫁到了驾驶员身上,忽略了政府治理交通环境无效果的责 任。“以人为本”,驾驶员也是人。该法其实是在纵容行人违法。国外一些国家这样规定,但人家有执行的基础,人家的行人十分遵守交通规则。中国行吗?严重脱 离国情。
楼主,6是个吉祥的数字,我写了这么多,够给你面子了吧。我是答应给你顶贴的,可这是最后一顶,要是你的贴贴还是不会火点的!那这祝福就转你能六六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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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楼一脸的美人痣于2008-06-18 12:23发表的 :
承蒙楼主厚爱,对说出代表我自已的真实感觉的观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给予专帖探讨。呵呵,既然楼主对我的话这么有兴趣,我也就来捧捧场,顶点楼气,就不另立新贴了。
下面说说我的几点看法:(6点)
1.《求实篇》是《中国青年报》上的一个言论和杂文栏目。1999年12月3日发表的《汽车的文明》一文,对沈阳市出台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新措施,即所谓“撞了白撞”,率先提出批评,指出这一关于“汽车文明”的举措实质是“汽车的文明,而不是人的文明”。文章发表后,引起人们对“撞了白撞”的广泛思考。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于次年2月18、19日连续两天就“撞了白撞”进行讨论,《实话实说》也于3月就此问题做了一期节目,多家报刊也对此展开讨论,使“撞了白撞”成为2000年的一大热门话题。时隔8年,有人依旧感兴趣 [表情]
.......
这些话被撞死者晚上会找你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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