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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和空军某师协商立法保护军用机场净空环境

风云毒王 发表于:2008-01-12 1050人阅读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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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云毒王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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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即,军地携手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明确了立法的基本定位和思路:坚持军用航空安全第一,同时尽量避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他们先后9次召开军用机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养鸽协会和部队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推敲,反复修改,并提请法律专家和立法评审委员进行论证和评审。多次易稿后,2006年12月26日,驻地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了《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保护办法》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明确禁止在净空区从事燃放烟花爆竹、升放空飘物、排放烟雾粉尘、设置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等8类活动,并对机场所在各级政府对机场净空保护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

    军地协作保护看不见的“军事设施”

    《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的出台,为部队的战备训练撑起了“保护伞”,但多年的痼疾能否祛除,法规的权威性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对有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同样是个考验。

    首当其冲的还是鸽子问题。《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但由于机场周边养鸽户众多,鸽子数量大,为妥善处理养鸽户利益与净空区保护的矛盾,《办法》在2006年12月通过后,特意安排在去年4月1日再正式施行,这就为解决鸽子问题预留了足够的时间。

    去年初,军地双方成立了机场净空环境综合整治小组,开始了“攻坚战役”。他们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公告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保护办法》;走村入户,对机场周边养鸽户逐户上门清理,对自愿放弃饲养鸽子的群众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订《禁养鸽子的协议》。工作组的努力没有白费,养鸽户有的对鸽子实行了圈养,有的将鸽子搬离了净空区。

    鸽子问题解决了,野生飞鸟又如何应对?机场西侧林木茂盛,许多鸟类在此筑巢,驻地政府依据《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对树木进行修枝,飞鸟很快搬了家。同时,该师与驻地政府建立了定期走访机制,共同研究地方发展规划对机场净空带来的影响,提前把住问题隐患的关口。近来,驻地正在开发的都市农业观光项目,主动服从国防利益,2个鸟类观赏项目被取消,3个分布于机场周边,容易吸引鸟类的苗圃搬迁。

    随着《保护办法》的顺利施行,主动维护机场净空环境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机场附近一家水泥厂经常排放大量浓烟,给部队飞行安全带来隐患。不久前,该厂负责人看到《保护办法》后,主动配合驻地政府完成了搬迁。机场附近高速公路上一广告牌设置有大功率激光射灯,影响了夜航训练,整治小组及时与相关部门接洽,该单位立即依法关闭了光源……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2007年01月08日 渝府令第 201 号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啦.
  • 风云毒王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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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日常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用机场净空区的安全,并有权对破坏、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区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燃放烟花、焰火;

    (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

    (三)升放风筝;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啦.
  • 风云毒王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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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

    (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告飞行情况。

    第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高炮、火箭作业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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