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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立医院缺乏医德,不顾产妇安危,硬把一个活生生的产妇拖死在手术台上经过

linnq 发表于:2008-06-20 14564人阅读21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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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bxx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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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可以看看这个视频,不知道哪位热心的网友拍的。看了视频就知道家属除了哭喊之外没干别的。难道人死了,还不让哭吗?

    因为家属拍摄的照片被警察没收了,所以希望还有热心的网友拍到当天场景的,拿出来公布。特别是武夷山出动大批警察镇压老百姓的画面。谢谢了!
  • nplb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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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到省政府里
  • kbxx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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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没有背景,没人撑腰,所以才在这里发发帖子,希望得到一些舆论的支持,希望尸检的医生能够秉公办事,希望腐败的官员能够得到惩治,希望拿着手术刀的医生多些医德。
  • v1haiv1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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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医院可以直接关了,  也不知道这种医生怎么会合格,,    现在的警察都   
  • jerry110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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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楼说的是“自体输血”吧。相信阁下对医学常识很陌生,虽然我们离武夷山有距离,同情病人家属的同时,也同情这次事件的医生们。有时候在病人不了解医生这行业时候,尽管医生尽责了,还是被辱骂。希望多学点医学常识后再上来发帖会好些。
    自体输血
    适合人群
    (1)身体状况好,准备择期手术,而预期术中出血多,需要输血者;
    (2)有过严重输血反应病史者;
    (3)稀有血型或曾经配血发生困难者等。

    不适合人群
    (1)可能患有脓毒血症或菌血症或正在使用抗生素的病人;
    (2)肝肾功能不良者;
    (3)有严重心脏疾患者;
    (4)贫血、出血及血压偏低者;
    (5)有献血史并发生过迟发性昏厥者;
    (6)采血可能诱发疾病发作或加重的病人;
    (7)血液受胃肠道内容物、消化液或尿液等污染者;
    (8)血液可能受恶性肿瘤细胞玷污者;
    (9)胸、腹腔开放性损伤,超过4小时以上者;
    (10)凝血因子缺乏者等。
    从楼主提供的病史,该产妇当时仍出血,且肾功能衰竭,显然属于不适合自体输血人群。
    [ 此贴被jerry110在2008-06-27 13:10重新编辑 ]
  • jerry110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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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
    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
    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
    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
    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
    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
    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
    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
    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
    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
    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
    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
    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
    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
    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冰·糖果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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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太伤心了,怎么有这样的医院呀,太气人了…………
  • mylovexyz2008-06-27

    V2温馨两房 粉丝:0 虾油:40 鲜花:0

    现在的一声眼里只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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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uiangzhi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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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水怜雨,不要装着一副圣洁的样子,作为邻居,我还不知道您是个"吃屎都要争大堆"的人啊!!
  • slyy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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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患者家属的守法照片.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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