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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与见死不能救
献血法乃国家颁发的法律,怎么可能,与见死不救联在了一起?
其实,献血法鼓励的就是见死不救,这绝非危言耸听。医疗医药有很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者初衷,是为社会基本人群提供医疗服务法律保障,规范约束医疗服务行为。但某些法律法规出台伊始,即因制定者的想当然与脱离实际,实施效果较之初衷,事与愿违,终成为法律悖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是这样一部法律法规,其最严重的缺陷,乃开防卫性医疗先河,并进而为医患关系敌对,打开了潘朵拉盒子。法眼看医患——防卫性医疗几时休?曾对之进行了专文探讨,本文拟对另一部医疗相关法律《献血法》,亦进行一些探讨。
前些时,两则新闻:某医院为抢救产妇大出血,主治医生义务献血200毫升使之转危为安却遭处罚;某患者在某医院因交不起血钱,不能及时输血致死亡,均曾一石击起千层浪,倍受公众关注与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第十五条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不是医院。(2)何为应急用血,法律并未说明,这就为事后的纠纷埋下隐患。(3)第十五条形同虚设,因为在应急情形下不可能保证采集血液安全或符合标准,且医院通常也无采血许可证。其后的第十九条又规定“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这就意味着如医院自行采集输血后出现艾滋、肝炎,将面临巨额索赔。同时,法律又明确“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这里强调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医院并无强制履行的义务。在医院无采血许可证且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在如此高风险下,医院既无义务,当然不会冒风险为患者采供血。
因此,由此导致患者不能及时用血,责任在于国家制定的法律(献血法)缺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法律是一部杀人法。而医院的无奈,是还必须按法执行。还有,血站距医院有多远?义务献的血血站卖的有多贵?这也是医院管不了的。
有人认为,处罚医院是“为了警告医院平时不准备好或联系好血库”。这是个常识性的判断错误:其一,血是不能存放的,要放坏。医院也无存放血的资格与条件。能做到的只是患者家属从血站取来血,执行输血治疗。而输了存放时间长的血,要有输血反应。而一旦有输血反应,医院又必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所以医院(包括县级以及二级医院以下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储存血(除了大城市大型三级医院用血量多可以周转);其二,联系好血站就能及时用血了?不能。因为大部分医院都远离血站,就是120取血也要一个过程,更何况血站根本不归医院管;其三,血站的血是要交现金才能取的,虽说是义务献血!而且价格高得离谱。这钱应该由谁来埋单供医院储存备用放坏后再丢弃?获得鲜花0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