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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二手车位买卖的相关规定

茶伯伯 发表于:2012-05-23 3936人阅读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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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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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示后,车位出售价格能否低于公示的出售价格?


    答:公示期间小区内现无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可按不低于公示价格出售给要购买第二个车位的业主,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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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物权法》实施以前,已购买小区车位或者小区业主已购买超过2个车位的,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对于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含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虽未办理备案手续但是能够提供银行进帐单或缴税凭证等证明确系2007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位,按其买卖的实际情况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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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目前住宅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答:《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买卖车位、车库应当遵守《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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