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赞
-
0汗
-
0怒
-
笑死人了,律师(驴屎)又在猪鼻子插葱——装象。
首个政协提案是否切合实际的问题我暂且不说,单就郑智银把监护人失职造成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行为跟虐待罪相提并论,就知道郑智银的律证估计是找枪手替考的。

虐待罪在认定上有几个客观条件,缺一不可。而监护人失职的行为没有一处能符合对虐待罪的认定标准:
1、虐待行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而监护人疏失不属于主观故意,不符合虐待罪的认定标准。
2、虐待行为必须是长期的,偶尔为之并不构成虐待。比如偶尔的打骂或不给饭吃就不够成虐待。监护人失职自然也不符合这一标准。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一般的打骂并不够成虐待。而监护人失职就情节而言能算恶劣吗?只顾低头玩手机或只顾打麻将算是多恶劣?
可见,监护人失职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行为,跟虐待完全沾不上边,连一丁点的关联都没有。把这种行为列入虐待罪之下,纯属不学无术,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
监护人的疏失行为和虐待罪之间的关系,远不如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关联来得紧密。如果这能够得上虐待罪,倒不如直接建议郑智银,把这种行为扣上故意伤害罪的帽子,岂不是更直接?
不学无术,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律师?我看是驴屎吧。
获得鲜花0朵 -
提案说得很清楚,针对的是“马大哈”,“大头虾”父母,而不是针对那些离开子女外出打工的人群。郑智银故意把话题引向留守儿童,引向幼儿园免费教育的话题,纯属借题发挥,醉翁之意不在酒。
看了郑智银这么多期的拙劣表演,大家也都看出来了,对某些人来说,装逼只是暂时的,臭不要脸才是永恒。


获得鲜花0朵 -
很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甚至香港,都把忽略或者忽视照顾孩子定义为是虐待的一种。我说网上灰啊,发言前能否先请教一下内行人?拿无知当个性,是嫌不够丢人现眼吗?
获得鲜花0朵 -
-
我说网上灰啊,你真的看了提案原文?那些政协委员,正是因为英美西方一些国家对于这块的要求,法律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才有了写未成年人监护失职行为“入刑”提案的冲动。我在帖子中都已经点出来了,且香港也已经回归了中国,香港也是把忽略或者忽视照顾孩子定义为是虐待。你要说我拿着英美法系来做标准不切实际,李铀牵头的政协委员这个联名提案,本来就是东施效颦,你又凭什么认为往“中国身上套”就合适?你这不是选择性失明吗?上述文字也适用于反驳你6楼的跟帖。你说说,英美法系咋就不清楚虐待和疏失有本质区别?
你在跟帖中还扯到“继上次郑智银分不清什么是交通肇事,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被我打脸”云云。我不是教导你了交通事故要不要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看交通肇事者是否适格,只要不是个体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人了且承担一定责任,就可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总之,有不要脸,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要脸的!
获得鲜花0朵-
2017-03-19 回复
你还是对我在地板楼给你的点评不敢回应:按英美法系的标准,所有打过孩子屁股的中国家长都犯了家暴罪,你要不要先起诉你妈?这个问题你一直不敢回答,不过并不妨碍你硬着头皮回我的帖!
-
2017-03-19 回复
不学无术的郑智银不断地把脸蛋凑到我的巴掌旁边。货车停路边,夜间被高速行驶的三轮摩托车追尾,只有按交通事故来处理,货车才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标准来处理,货车就完全无责!不学无术的郑智银以为货车按交通事故要承担部分责任,就想当然地认为按安全生产的标准货车也要有责任?笑话!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是夜间进行营运活动三轮摩托而不是货车!
-
2017-03-19 回复
我查阅了各种货车被摩托追尾的案例,全部都只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没有一起提到安全生产责任。郑智银,你所说的”只要不是个体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人了且承担一定责任,就可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据在哪里?简直就是胡说八道信口开河!
-
2017-03-20 回复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社会上因交通而发生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在交通运输过程发生的事故,对交通运输企业而言这些事故属于生产事故。 如果交通运输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就可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那起交通事故货车企业后被连江警方认定承担事故一半责任。 再重复一遍一个概念性的问题,交通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中得一种。所以不存在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的提法。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就是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自然就可认定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网上灰,你除了会胡搅蛮缠还会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