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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村民“房租费”一事致福州市委书记王宁

zhemm 发表于:2017-09-28 85968人阅读2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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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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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了这么多字,人家都不鸟你。


    你说,是不是只有我对你最好?

  •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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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啊!这话中听!!无论喜欢不喜欢,无论你是网上灰还是网上灰灰。

  •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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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源县政府尽出些法盲官员!

  •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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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福州市委领导:难道罗源县是独立王国吗?
    诉求内容:

    针对标题为:请问福州市委领导,松山镇政府牛逼的底气何在?编号为FZ17110900051诉求件,松山镇再耍无赖,与针对编号为FZ17102301352回复件,几乎如出一辙。对以下关键性问题并未依法作出答复:

    邱财立等16户均为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涉迁户,政府给予安置在渡头安置房内的搬迁户安排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上述涉迁户自然都有份。政府既然安排了此专项延迟交房补助,何以又称“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如果“其16户签订协议时政府能立即安排安置房”作为“不存在延迟交房情况”的理由可以成立?难不成“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的其他涉迁户”,是因为签订协议时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所以“存在延迟交房情况”?既然“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约”,政府不能立即安排安置房安置,那涉迁户超过2015年7月31日24:00签约又有何妨?换句话说,如果不发还给邱财立等涉迁户延迟交房补助金的理由能够成立,那所谓的延迟交房补助金本就不该发,不该发却发给了其他涉迁户,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就构成了犯罪。


    安置房竣工于2015年7月,涉迁户的“延迟交房补助金”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且是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
    松山镇不去审查“公告”有没有与条例法定内容相抵触,并就此依法作出答复,这么容易的事不去做,反而建议邱财立等人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什么态度?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松山镇也需要就“公告”有没有与条例法定内容相抵触?对本诉求人依法作出答复。就这么简单!

    就这事,已是第29次向12345反映。难道罗源县是独立王国吗?  


  •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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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镇只要回复一句“延迟交房补助金。”是不是法定内容就行了。乡镇责重权轻,缺乏实际权力,处理信访问题可能力不从心;但在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的,应如实反馈,并提供依据及改派意见;由12345平台改派到兜底单位处理。可松山镇却把诉求当游戏,从福州市12345到镇里周而复始,循环不已,就地解决就是答非所问,就是吹灯拔蜡。不仅拖延诉求人时间,还大量浪费行政资源。

  • 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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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诉求人曾向罗源县效能办的卓主任建议,我去召集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由松山镇出面请律师对“公告”的合法性作个解释,我保证邱财立等人罢访息讼。卓主任称这建议很好,并承诺明天就办,我去通知涉迁户,他立马去通知松山镇,并叫我等松山镇通知。第二天,我召集白水村的邱财立等16户涉迁户,左等右等却等不到下文。政府法律人才济济,让人情何以堪?


  •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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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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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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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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