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被 切饭切饭 从 畅谈天下 移动到本区(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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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关于林世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说“2011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我局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
这一红头文件于2011-10-18日打印,直至一星期后才寄出(2011-10-25日邮寄,我于次日收到)。这说明,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头头们心中有鬼。红头文件出笼后不敢及时邮寄。
我收到“意见书后,就估计:五部门商议好了,谁也不要回复。还是让被炮轰的燋头烂额的被告---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出来应付局面吧。
果不其然,五部门的作为被我猜中。
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公仆的形象,网友们可以从中看出中国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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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发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林世锐先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一并发表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去年四次的红头文件,恳请网友们认真阅读,哪些是重复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谎言,哪些是新的谎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榕工商信复函[2012] 01号
关于林世锐先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林世锐先生:
2011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市纪委转来您不满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处理手机修理消费纠纷问题的信访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信中反映的情况以及台江区工商局信访答复进行了复查。现回复如下:
1,关于消费纠纷调处的调查情况。
经查,2011年2月1日,台江洋中工商所接到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消费者林世锐的投诉件,反映消费者于2010年12月19日在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天启星中兴售后(隶属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维修手机(店?)维修手机尾插,售后为其更换了手机尾插后,收取维修费60元。几天后消费者发现尾插又坏了,到售后要求为其免费更换,但售后认为是人为损坏造成的,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几天后发现手机内的电话卡遗失了,疑是售后盗走,遭到售后否认。消费者向12315提出诉求,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
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月1日下午电话联系消费者,但电话无法接通。执法人员到售后点调查。售后点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第一次维修是因为手机不充电故障前来维修,经售后维修人员检测,认为手机不充电是由于尾插损坏,但不是尾插质量问题引起的,可能是因为使用者使用了非原装充电器,或者忽然外力作用等人为不当使用造成的。由于不是尾插质量的问题,不符合保修条件,更换尾插需收60元维修费。更换尾插后,消费者在现场试机,并用售后的充电器测试可以充电,之后消费者还现场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消费者第二次到售后点,是因为其再次发现手机质量有问题,维修人员检测后发现尾插又损坏了,认为短期内尾插坏了可能与充电器有关,要求消费者送检充电器,并告知还需再更换尾插,但可以减半收取维修费。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没有更换尾插,同时建议其用万能充电器充电。消费者现场试机后,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售后就消费者投诉其盗走手机卡问题表示,消费者送修的手机是电信定制单卡机,只能使用UIM卡,且消费者是在回家一断时间后,并拿到闽清手机维修店维修时才发现其电话卡丢失,所以不存在用户所说的卡在售后点被盗的情况。
工商所执法人员就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免费更换手机尾插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求对售后点开展调解,但售后点因上述理由不接受调解。
由于2月2日至2月8日春节放假,执法人员于2011年2月9日上午与消费者电话联系进行了沟通。告知其由于双方纠纷的焦点是手机尾插是否为人为损坏,执法人员无权判定。依据《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将手机送至国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损坏,则要求售后承担手机检测费用、免费维修手机,并补充消费者相关费用;如属人为损坏,则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消费者不愿意将手机送检,导致调解未果。消费者提出要执法人员到售后点调取店堂录像。
由于2月9日售后还未正常营业,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要求调取消费者维修手机时的监控录像。售后方表示,其监控是通过视频进行录像,由于电脑内存不足,不能长期保持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天内现场监控情况,用户维修时间(2010年12月19日)已超出录像保存时间,无法提供当时录像。后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坚持怀疑售后点维修人员将其手机卡盗走。因工商部门职能和调查手段所限,工商人员建议消费者就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211年12月30日11:00,我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致电联系您了解详细情况,询问是否愿意在12315指挥中心的组织下与商家再次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您明确表示不愿与商家进行面对面的调解,除非商家承认盗走其UIM卡半公开在网络致歉,同时洋中工商所也在网络公开道歉。我局指挥中心两次约谈商家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商家坚称消费者两次在店内维修天翼手机,维修好后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不存在盗走其UIM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我局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的努力失败。
3,综合消费纠纷调处过程的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洋中工商所在处理林世锐先生的申诉件过程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订)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
如对我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的上一级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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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馈件
林世锐先生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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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黑体 ] 101号信访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相关科室就该信访件反映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font=黑体 ] 2月1日。我局洋中工商所接到市局12315中心转来的投诉件,反映您去年底到台江区五一中路文艺大厦一层天启星中兴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手机尾插。售后中心为其更换了尾插并收费60元。但使用十几天后,您发现手机尾插又坏了,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或者退还维修费用,并补偿自己因维修手机往返闽清与福州的车费以及与商家交涉产生的电话费用。但商家认为你手机尾插再次损坏是人为造成的,不在“三包”范围,因此拒绝了您的要求。此外,您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的SIM遗失,疑是商家盗走。商家对此予以否认。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接诉后,洋中工商所专门派出两名干部负责受理该投诉件。因您身在闽清,工商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工商人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您的手机尾插损坏,是否真如商家所说的由人为原因造成。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商人员建议您将手机送检,待检测出结果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损坏的,商家应承担检测费用,免费为您维修,并补偿其往返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如属于人为损坏则一切费用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坚持不愿将手机送检,以致调解未果。至于您怀疑商家盗走手机SIM卡事宜,因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进行调解。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在处理该12315诉求件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法开展了调解工作,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特此反馈。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台江区工商局(盖章)
[font=黑体 ]
[font=黑体 ]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
[font=黑体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
[font=黑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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