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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回:记者采访
话说在2005年1月24日那天,林宏剑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准备参加庭审。庭审开始前看见经办的刘法官正在与人通电话,从通话内容中可以听出,是一位电视台的记者王丽蓉(音)向刘法官询问最近审理的案子情况,想从中选择一件,采访当事人,并在电视上播出来。刘法官向她介绍了几个案子,都不中她的意。后来说到了宏剑上一次起诉福州移动公司有关月租费的案子,王记者很感兴趣,询问了一些细节,当得知宏剑此时正好在法院的时候,马上表示要采访。王记者征求宏剑意见时,自称是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的,希望宏剑能够接受采访,将自己与福州移动公司打官司的前前后后都说出来,让广大市民了解了解。宏剑愉快的同意了。
王记者先是要求宏剑到位于连潘路附近的福州市电视中心去找她,后来大概是想了想,又觉得不妥吧,就直接到法院来了。
王记者来时,正好上午的开庭已经结束。随同她到来的是一位摄像师,只见他摆好三角架,架好摄像机,将上一次案件的有关资料都录了进去,又拍了一些法庭的镜头。王记者初步与宏剑沟通了一下,然后就来到楼下的空旷处,开始进行正式的采访录像。
王记者:请问你为什么会打这场官司?
宏剑大致说了一下情况,也就是背了一下起诉书上“事实与理由”的那部分。
王记者:只不过是多收了几毛钱,就要到法院起诉?
宏剑:虽然对于个人用户来说,这几毛钱微不足道。但移动公司的用户是十分众多的,加起来就很可观了。我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引起福州移动公司的重视,然后改正这个错误,以便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王记者:你打这个官司,亲戚朋友怎么看?
宏剑:他们不怎么支持。
王记者:你对一审判决满意吗?
宏剑:基本满意。因为我主要是看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只要这一项法院支持了,我就算赢了,其它的就算都不支持也没关系。
王记者:那你为什么还要上诉?
宏剑:因为一审判决的一百元,对比我为了打这场官司而付出的,还远远不够。
各位看官,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四十六回:期待播出
王记者还问林宏剑:你提出的福州移动公司多收了你的月租费,会不会正好在某个时间段里有多收了你的,而在另外一个时间段里不但没有多收,反而少收了?比如2月份。
宏剑回答:这个问题我已经考虑的很清楚,我统计出来的数据是以年为单位的,因此不存在某个月份多收、某个月份少收的问题。福州移动公司一年就至少要多收一位神州行本地通用户0.45元。而如果这一年是闰年的话,就要多收0.78元。
采访结束后,宏剑问王记者:这次的采访会不会在电视上播出来?如果没有播出来,那岂不是浪费了刚才的时间?
王记者表示:既然已经录下来了,当然要尽力争取播出。
宏剑提醒王记者:福州移动公司的势力是很大的,电视台会不会在它施加了压力后,而放弃这个节目呢?
王记者笑了笑,并不正面回答:嗯,它的势力的确很大。
宏剑也不强人所难,叮嘱她要播出时通知一声,以便让他做好准备收看。
王记者答应了,于是宏剑人生中第一次接受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旅程就此结束。
虽然直到现在,王记者还没有通知宏剑收看节目,但宏剑坚信:在我们这个依靠社会主义、以法治理的中国,一定会有播出的一天的。古往今来的历史告诉我们:邪是绝对胜不了正的!如果福州电视台在移动公司的淫威之下屈服,岂不是要被天下人所耻笑?堂堂一个市级电视台,丢得起这个脸么?历史的车轮是不断向前进的,就算真相被现在的一些小人掩盖得很好,但能保证几年乃至数十年以后,人民仍被蒙在鼓里吗?如果福州电视台是被移动公司的糖衣炮弹所击中的话,那就更加不值了。各位看官想想:如果移动公司采取贿赂的手段向福州电视台要求摆平此事,那它要拿出多少纸张才行?至多是不会超过几十万人民币的。而一个电视台的名誉值多少钱呢?大家知道,一个人的名誉是值千金的。那一个电视台的名誉,不用讲,是肯定要远远超过这个数的。收受了几十万,换取一个被金钱污染败坏的名誉,值得吗?福州电视台不是傻子,这笔账应该比你我更懂得算。因此宏剑是充满自信的,他绝对相信,正义的福州电视台一定会不畏强权,将这次采访过程播出来的。不管是哪一天,总之,一定会呈现在大家眼前。
各位看官,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四十七回:移动也上诉
林宏剑在2005年1月24日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时,刘法官还通知他一件事,就是上一件有关月租费的案子一审判决后,福州移动公司也不服,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宏剑心想:没有理由的一方也上诉,胆子真是不小啊。现将福州移动公司的上诉状摘录如下: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认定有误。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多收取林宏剑月租费的行为,系违约,虽然在客观上损害了林宏剑的财产权益,但并不因此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故不存在两者的竟合。如果说违约行为因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而都构成侵权的话,则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有一个侵权行为与其竟合。依此推理,现行法律制度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分别规制,就变得毫无意义。
退一步来说,就算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林宏剑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即开庭时)才选择确定侵权之诉,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二、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判令上诉人应双倍返还多收的月租费,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只有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律责任。但一审判决仅认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
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上诉人于2002年12月份在福州晚报通告:“自2003年1月1日零时起推出‘全月实时缴费’服务”,即“月基本费按日分摊下帐,根据当月实际使用天数实时收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以“月基本费×12/365”为标准分摊到日,精确到分,最后一位四舍五入,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上诉人推出该项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客户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实时控制话费支出,方便客户缴费,并有效控制欠费和不必要的欠费停机,从而提升公司的客户服务水平和客户的满意度。该服务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广大客户的支持与认可,也使广大客户切切实实地从中受益。……”
各位看官,欲知福州移动公司在上诉状中还说些什么,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四十八回:移动也上诉(续)
“……三、一审法院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为由,判令上诉人酌情赔偿林宏剑损失100元,缺乏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承担的是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宏剑的损失仅为0.72元,故上诉人依法只需承担返还其0.72元的民事责任。至于林宏剑的其他损失,因其未能举证,不应予以支持。
四、一审法院在判令“驳回原告林宏剑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林宏剑一审诉讼请求高达上万元,而一审法院仅支持其百余元,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双方按比例负担”的原则,一审诉讼费410元,应由林宏剑主要负担。
五、鉴于林宏剑还在实际使用13599057301号码,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还在继续履行,且林宏剑仍负有向上诉人支付有关资费的合同义务。因此,上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就此6个月内多收取的0.72元单独返还给林宏剑,而是在其今后应付的资费中予以直接抵扣。
综上,一审判决缺乏依据,且适应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2005年1月11日”
宏剑看过之后,感到很好笑。因为福州移动公司在上诉状上所提的五点,除了第一点与宏剑没关系,第四点有道理外,其余三点都是在自欺欺人。为什么宏剑要这么说?当然是有理由了。现将该错误的三点一一批驳如下:
第二点,福州移动公司自称“推出该项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客户能够明明白白消费,……也使广大客户切切实实地从中受益。”
这个“明明白白”名符其实吗?一方面说“月基本费10元”,另一方面又说什么“月基本费按日分摊下账”,客户要想搞明白这个月为什么被扣去这么多的月租费,还要自己去计算核实。由此可见,“方便”是不存在了,客户要是头脑不那么好使,甚至还有可能被搞糊涂。还有,如果客户是切切实实受益的话,那宏剑为什么要去法院告它?如果得了好处的人,不躲在一旁偷着乐,反而去告给好处的,那这个人岂不是脑筋有问题?大伙想想就知道了。
各位看官,欲知其余两点有何破绽,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四十九回:无招胜有招
第三点,福州移动公司称“林宏剑的损失仅为0.72元,故上诉人依法只需承担返还其0.72元的民事责任”。
各位看官,大伙看清楚了,在这里,福州移动公司已经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宏剑的确是损失了0.72元。然而它又只肯返还这0.72元,这说明了什么呢?要知道,该公司可是在媒体上大做广告,说什么“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但是为什么一到关键时候,它就把自己所说的话忘得一干二净呢?没事的时候,承诺“双倍返还”,一旦有事,就食言而肥,这真是一个很好的生财之道啊。在我们的印象中,这种下三滥的招数是一些不打算做长久的小公司使用的。想不到鼎鼎大名的移动公司也采用这一招,我们还能说什么呢?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它:自甘堕落!
第五点,福州移动公司称“鉴于林宏剑还在实际使用13599057301号码……”。
这真是令宏剑喷饭。因为早在2004年12月,宏剑就已经打完卡内预存的话费,不再使用这个手机号码了。做为SIM卡的监控者,连该卡是否还有余额,是否还在使用都搞不清楚,岂不是荒谬?由此可见,福州移动公司所采用的计费系统实在是烂得可以。或者它可以找个“普通卡号太多,无法一一监控”的借口来为自己开脱,但这个号码的拥有者都已经连续三次将它推上被告席了,这个号码还能算是“普通号码”吗?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福州移动公司是如何的藐视宏剑这个对手。
由于宏剑已经递交了上诉状,收回并重新上交的过程很是麻烦,宏剑也就不费这心思了,随它去。
2005年3月4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林法官打电话通知宏剑,要求他3月7日去领传票等材料。
3月7日上午,宏剑去了一趟福州,到中院领了“庭前会议通知书”和“庭审人员通知书”后回来。从通知书中得知,二审将于3月15日下午3点开庭。
宏剑很是欢喜,他仿佛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因为3月15日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这一天,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声势浩大的活动,以表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在这一天开庭,真是身为消费者的宏剑莫大的福气。
各位看官,欲知中院是如何处理此案的,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五十回:和事佬
有意思的是,3月9日下午,一位金峰移动营业厅的小姐来到林宏剑的店中,手持一张空白单据,自称丢失了几张与此一模一样的空白单据,怕被主管领导处罚,因此想请宏剑为她做几张,并动之以利,称不论多少钱都行。宏剑本身是并不做这种伪造证件的非法勾当的,自然一口回绝了她。事后想想,其中大有文章,这位小姐的目的好象并不单纯。只是几张空白的单据,至于大动干戈吗?不过既然大家心照不宣,宏剑也不说破,呵呵!
言归正传。3月15日下午,宏剑先行到达福州中院民二庭。林法官问他能不能接受调解?宏剑称没什么好调解的。林法官批评了他,称话不能这么讲,凡是都不能绝对,都要留有余地。如果当事一方都抱着这样的想法,事情就不好解决了。她让宏剑好好考虑考虑。
福州移动公司的律师来时,林法官问宏剑考虑的怎么样了。宏剑称此案是否调解,要看被告的态度。林法官便问移动公司的律师,是否有什么成熟的想法。该律师称让宏剑先说。面对林法官探询的目光,宏剑便重申了一审时提出的条件:让被告赔偿三千五百元人民币。这时移动的律师说话了:如果原告与一审时的态度一样,双方就无法继续谈下去。宏剑冷笑,并不让步。
林法官见谈判陷入僵局,便又做了一番工作。她对宏剑说,如果不调解,对宏剑是很不利的,最后判的钱还没有诉讼费多,因为一审中关于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当的判决是错误的。她还说,如果宏剑只是讨一个公道的话,那就要象一些公益官司一样,只索赔一元,起象征性的作用,而不是动辄索赔万元。林法官表示,目前这种情况,双方商量商量,只要他降低一些赔偿金额,被告方再提高一点原定赔偿的额度,应该可以皆大欢喜,圆满大结局了。
宏剑又提出一个疑问:那两次诉讼的费用由谁出呢?林法官称,这要看宏剑是选择法庭调解呢,还是选择法庭判决。如果选择前者,一审的诉讼费可由被告出,二审的诉讼费双方各出一半。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费就都不能退了。所以说,选择调解,对宏剑来说,在经济上是很有利的。
见林法官说得如此周到,宏剑就顺水推舟,将赔偿金额降低至两千。
宏剑表态后,移动公司的律师称她不能作主,要请示一下领导。
十几分钟后,联系好的移动律师称,公司本来是只准备赔偿一千五百元的,要赔两千也可以,但有个附加条件。
各位看官,欲知移动提出什么条件,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
第五十一回:三调解
话说上回移动公司的律师称,如果要它们公司赔偿两千元,林宏剑就要接受一个条件,那就是从此不再提起相同的诉讼。也就是说,宏剑今后不能再以月租费被多收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福州移动公司。
这一点福州移动公司表现出了一家大公司应有的高瞻远瞩的一面,从宏剑第二次起诉它月租费多收的案子中看到了以后将要面临的层出不穷的诉讼麻烦。宏剑与它打交道至今,才看到它做出这么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举动,很是不容易。
但宏剑又心想,移动公司明知自己有错,却不赶紧把自己的错误改正掉,反而怕客户揪着它的小辫子不放,这说明了什么?死也不认错的心理在作崇啊!从这个侧面也反应了以往福州移动公司搜刮的民脂民膏是何等的丰厚。
林法官听了移动律师的答复后深以为然,问宏剑手中是否还有移动公司的手机卡。宏剑称有。林法官就表示既然这次已经做了了断,以后就不能节外生枝,再起波涛了。移动公司的手机卡可是满大街都有,想买就能买到一大堆的。要是每过一段时间就拿出一张来起诉,那这样的案子岂不是永远也审不完?
宏剑本来是不想就此与它了结的,你要想调解,就按我说的办,不想调解就拉倒,别耍什么花招,提什么条件。但心里又想,一来林法官说得有理,二来以后若再提起这类型的诉讼,获得大额赔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所要付出的宝贵时间却是一样多,比较起来,对自己并不合算,便只好答应了。
林法官见协议达成,就打印了一张简单的表示调解意向的笔录,原被告双方签字后,约定3月18日上午再来取调解书,并交接赔偿款。
3月18日上午,宏剑到中院拿了调解书,与福州移动公司的赔偿款2410元,并写了一张收2000元的收条(之所以只写2000元,是因为福州移动公司只承认它赔偿这么多)。至于二审的一半诉讼费205元,要等以后福州中院通知时才能去中院的财务室领回。
宏剑与福州移动公司的月租费纠纷,到此就算彻底结束了。虽然得到的赔偿与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并不能划等号,但也算是差强人意,说得过去。况且宏剑除了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之外,还意图让福州移动公司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积极改正错误,以及要如何的视客户为上帝。尤其是遇到投诉的客户,绝不能当对方是傻瓜。相信经过这几场官司,福州移动公司应该是抛弃了以往高高在上的姿态,将自己重新准确的定位,完善自身的计费系统与服务体系,将来能更好的为榕城人民贡献一份力量。若能如此,则宏剑之愿达成,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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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回:寻求帮助
2005年3月18日上午,林宏剑解决完法院的事后,就去了福州市物价局,呈上举报材料及二审的调解书。上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受理后,让宏剑先回去,以后有事再通知他。
虽然直到现在福州市物价局还没有与宏剑联系,但宏剑相信为民作主的政府机关是不会徇私枉法的,一定会给宏剑一个满意的交待。
上一回说到,宏剑希望福州移动公司能够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如果“希望”的事都能实现,这世上就不会有贪官污吏了。所以早在2004年9月16日,宏剑在与福州移动公司的前两场官司结束后,就将第一场官司的经过敷衍成文,以新闻线索的方式向福建强势媒体《海峡都市报》社提供,希望报社能报道出来,借助大众舆论的强大力量来监督,促使福州移动公司改进自己的服务水平。
但可惜的是,直到9月28日,报社方面仍无声息。宏剑便于9月29日,去报社询问:是否采用了自己提供的线索。接待人员称其不是记者,他只是转交给记者,因此不知记者是否采用。他建议宏剑再将材料放在报社,他再转交一次,如果过了两个星期仍没有记者与宏剑联系,就说明该线索没有得到报社的采用,宏剑可以自行处置。宏剑无可奈何,只好照办。
2004年10月15日,宏剑以同样的材料向《东南快报》社提供新闻线索。11月2日,见快报上没什么动静,就又去《东南快报》社,询问这么久了没有回应,是不是没有采用这条线索?新闻热线的工作人员称不一定。宏剑就又留了一份材料在报社的“新闻110”处。
到了2004年12月16日,眼见这么久了,两家报社都毫无音信,看来等记者来采访这件事,已经是不可能了。宏剑便带上存折,又乘车去福州。他先来到《海峡都市报》社广告部,表示愿意自己出钱,以广告的形式发表这篇文章。广告部负责接待的一位女领导表示同情宏剑的遭遇,也理解他所受到的委屈(听到这话,宏剑顿时觉得遇到了知音,心里一激动,眼泪差点就要流下来了),但她们是不会接这笔业务的,因为涉及到国企,很难做。宏剑说这事已经结束,现在只是让广大民众知道有这件事而已,如果因此而发生任何问题与纠纷,自己愿负所有法律责任,与报社无关。她还是说不行。无奈的宏剑只好转战《东南快报》社,希望能有好运气。但不幸的是,经过广告人员的仔细研究后,也遭到了无情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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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回:点评
话说上回林宏剑先是向福州市的两家纸质新闻媒体——《海峡都市报》社与《东南快报》社提供自己与福州移动公司打的第一场官司的新闻线索,在遭到冷遇后,又打算自己出资,以发布广告的形式将这事刊登在报纸上,但还是被拒绝了。宏剑感到无奈又可笑,无奈的是两家为民之喉舌的报社都对他关上了大门,可笑的是两家报社的决策者都缺乏长远的眼光,只顾眼前利益。
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报社的选择也有它的道理。的确,移动是一家大企业,每年投入到媒体上的广告费用可以用巨额来形容。如果为了帮助广大民众(不是只帮助宏剑一个人,因为宏剑已经赢了这场官司,登报的意图只是让民众知悉此事,提高警惕,并督促福州移动公司改进自己的服务),而得罪了这么一个大客户,对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报社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报纸失去了一家公司的广告来源,得到的却是最广大民众的信赖。民众觉得这份报纸有可看性,敢于批露别人不敢批露的事,维护了最底层消费者的利益,是消费者的贴心人,因此会倍感亲切,更爱看。在同行业业者看来,能第一家报道此事的,自然并非等闲之辈,会更加敬重。而在报纸纷纷转载之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首家报道的媒体的知名度更是扶摇直上。随之而来的,销量当然就更可观了。
再换一种角度看,报纸不报道移动公司的负面新闻,留住了大客户,确保了经济效益。但在移动公司的眼里,报纸是什么呢?不过是替自己做宣传的工具而已。如果报纸毫不留情的将移动公司的烂疮疤揭露给广大民众看,那移动公司就会对报社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这可是与“当做一种工具”是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的。或许短期内移动公司会出于报复心理,不再投入广告费用。但只要报纸坚持立足于最广大的民众,为民众着想,还怕销量上不去?到时候,想不做广告都难。
一件事情发生了,而在报纸上却看不见踪影,这要从两方面来看:报社如果是不知情的,那无话可说;如果已经知道了,却按下不报道,那就很有问题,尤其是标榜为“强势媒体”的。这件事,已经过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条理分明,证据确凿,是福州移动公司侵犯了宏剑的合法权益。而本应该是消费者保护神的报社却对此视而不见,甚至在宏剑提出自费发表的时候仍不理会,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难道真的是为了钱,而视正义为粪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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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回:另寻别途
“此路不通,自有通处”!在求助报社受阻后,林宏剑便开始寻找其它途径,希望将自己与福州移动公司的三个纠纷“广而告之”,好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提高警惕,以免再次上当受骗。尤其是第三个官司,是关系到广大移动用户切身利益的。如果福州移动公司照样是“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那广大移动用户以后岂不是仍要被抽血?因为按照协议,宏剑是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诉讼的。所以他要公布自己的经历,以便引起广大移动用户的注意力,进而行动起来,每个人都去保护自己的血汗钱,不让黑心公司得偿所愿。既然连打着“为民分忧”旗号的报社都敢于抛弃自己的良心,与平时所称的宗旨背道而驰了,宏剑也就敢于不顾自己的身家性命,置可能面临的可怖报复于度外,宁愿死,也要为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鼓与呼!
宏剑首先想到的,是印制大量传单,雇人到福州市区去分发。但一来浪费大量金钱与时间,二来保不定能一张一户,三来保不定接到的人会认真的看(接过宣传单就随手扔了的人比比皆是),四来保不定看到的人会把这当一回事,便放弃了这个想法。
宏剑又想,如果印制一批大幅的宣传单,贴满福州市的大街小巷,广告效应应该是很不错的。但怕实施后会被扣上个“乱张贴,破坏市容”的罪名,而被关到号子里去。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还是不做的好。再说了,就算没这方面的顾虑,要是移动派个人,日夜盯着你,你贴一张,他撕一张,不是白费劲么?罢了罢了,这招也不可行。
他还想到一个现如今比较新潮的做法,就是学学那些追讨工资的民工朋友们,铤而走险,跑到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吸引群众的注意,扩大影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爬到某座桥的虹架上,向下大撒宣传单。等到交通瘫痪,道路塞车,观者云集,记者纷纷来到时,再从容下来。这样的话,一定会引起轰动效应,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但到那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是非常之大。要是不想面临牢狱之灾,还是别趟这样的混水为妙。
怎么办?想了几个招数,都不是很理想,难道真的是束手无策了吗?难道真的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广大消费者被蒙在鼓里挨宰?
冥思苦想的宏剑绞尽脑汁,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时,灵光一闪,终于找到了传说中的“柳暗花明又一村”。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是如何找到强大的渠道,并采取有效措施,曝光福州移动公司丑事的,请听下回分解。获得鲜花0朵
*我思故我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