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便民网 福州论坛 > 情感公寓 > 伊人情感
发新帖

剑指移动(原创纪实小说)

林宏剑 发表于:2005-06-01 4309人阅读62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我思故我在*
  • 0

  • 0

  • 0

回复 [ 共62条互动,4人参与 ]
  • 林宏剑2005-06-18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三十五回:月租费

      2004年4月26日,林宏剑为了节省手机话费支出,将原来的动感地带卡改为神州行本地通卡。没想到这么简单的一改,倒改出问题来了。
      宏剑去改手机卡计费标准时,移动公司出具了一张“业务受理单”,上面注明:月租费10元。但后来宏剑去当地移动公司营业厅打印话费发票时,却发现发票上列出的月租费不是10元,而是10.23元、9.9元不等。问小姐是怎么回事?小姐称这种卡的月租费是按日分摊的,每日0.33元,照这样计算,5月(31天)的月租费就是10.23元,6月(30天)的月租费就是9.9元。
      宏剑心里想:这移动公司又在搞不法勾当了,月租费明明说好是10元的,却又弄出个什么“按日分摊”。他当时也不跟这些小喽罗多讲,回家仔细一算,结果大吃一惊:这移动公司黑得够狠!
      按一年是365天计算,365×0.33元=120.45元。而移动公司明文规定的月租费是10元,一年才120元。也就是说,满一年期后,宏剑会被移动公司多收走0.45元。而如果这一年是366天,则被多收走0.78元。
      看官们也许要说了:你这人不是脑筋有问题吗?整整一年的时间,移动公司才多收了你几毛钱,有什么大不了的?值得这么大惊小怪吗?
      各位看官,可别小看了这几毛钱,要知道,聚少成多啊!没错,一个用户一年的时间才被移动公司多收了几毛钱,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宏剑也不会把这几毛钱看得比芝麻还大。但问题是:移动公司的用户有多少?相信不用他说大家也都明白,那数字可是以亿为单位的。
      不提全国,只说福建福州。2004年10月18日,福州移动公司成立五周年,在福州的新闻媒体上大做广告,宣称用户已达170万。大家想想,如果每个用户一年都被多收了0.45元,那170万×0.45元就等于76.5万(这个数据还没有将大众卡等月租费为20元的统计在内,因为月租费为1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移动公司至少多收了0.45元,同理,月租费为2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移动公司多收的费用至少达0.9元)。看看,这是多么大的一笔数目!令人瞠目结舌啊!
      这家移动公司利用广大善良的人们不会去计较小钱的心理,打擦边球,非法吸取了数以百万计的用户几十万的血汗钱,已经不能用黑心肝来形容了,简直可以说是贪得无厌的吸血魔鬼!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是如何捍卫自己来之不易的辛苦钱的,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19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三十六回:三对擂

      话说上回林宏剑发现移动手机卡的月租费有问题,便收集了从2004年5月起的话费发票,一等前两个案件结束,就马上向移动公司出击。
      各位看官,以前那两个案件是福州移动公司与宏剑个人的纠纷,旁人尽可以旁观者的身份来看热闹。而这次就不同了,因为这是关系到广大移动手机用户切身利益的。只要你的手机卡月租费是被按日分摊收取的,就极有可能被移动公司在你不知不觉中卷走一些钱,虽然对个人来说这个数额微不足道 。
      2004年11月2日上午,已将前两场官司处置妥当的宏剑去福州,到移动公司鸿宇营业厅二楼投诉手机卡月租费多收的问题。
      宏剑本来是要求该公司总经理来当面说个清楚的,但很会摆谱的移动公司只派出一名部门经理来交涉。在了解了宏剑的投诉内容后,连声对职员说没事没事的这名经理拿着宏剑带去的标有月租费为10元的手机卡袋复印件,指着其中的一句话说:“详情请参阅客户使用手册”。宏剑称买卡时并没有发现该手册。该经理表示每张卡都有配,若发现哪家店没有配,可向她举报。
      宏剑见该经理好象若无其事的样子,气不过,便马上到一楼花了68元买了一张大众卡(当时柜台里无本地通卡,大众卡月租费为20元,宏剑曾查询过1860,得知大众卡的月租费也是按日分摊的)。宏剑拆开一看,发现包装袋里有这么一张薄薄的手册,但浏览了一遍,并没有在上面发现月租费按日分摊的规定。他就再去找那位女经理。胸有成竹的后者又指着手册上的“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敬请注意本公司通告”,说在2002年12月24日的福州晚报上及当时的营业厅里都有出通告。宏剑见该名经理有如此借口,便提出要看通告。该经理却说这么久了已经找不到了,如果宏剑要看的话,可自己到福州晚报社查阅。宏剑想:那好!我就按你所说,先去看看通告,咱们一步一步慢慢来。
      宏剑去了福州晚报社,在阅览室查阅2002年的报纸,找到了登在12月24日的那篇通告,发现上面写着从2003年开始,月基本费(也就是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宏剑心想:月租费按日分摊下账,就表明了一年中这些分摊的月租费加起来应该等于一年月租费的总和,也就是120元,但事实上是移动公司多收了0.45元,这是不可否认的。宏剑便再次来到移动公司,以此为突破口,质问移动公司。然而这家公司的中高层领导还没有上班,他就留下投诉材料,并注明在11月4日前答复后离去。
      各位看官,欲知福州移动公司如何应对,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19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三十七回:三起诉

      2004年11月3日上午,福州移动公司致电林宏剑,以已在报纸上刊登了通告为理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宏剑暗自冷笑,将事先准备妥当的起诉书及证据整理好,于11月4日下午去福州,也不找12315投诉中心了,直接去鼓楼区人民法院,将福州移动公司第三次推上被告席。现将起诉书的内容抄录如下:
      “             民事起诉书
      原告:林宏剑……。
      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96号,总经理:储成俊,电话:83353314。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多收了原告的手机月租费(2004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计1.44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原告成为被告的神州行本地通用户(卡号:13599057301)。该卡的月租费是10元,但原告打印话费发票时却发现月租费是按每天0.33元计算。仔细算下来,一年最少365天,365×0.33元=120.45元,也就是说,满一年期后,原告至少被被告多收了0.45元的月租费(如果这一年是366天,则被多收0.78元)。原告据此于2004年11月2日向被告投诉,但被告以曾于2002年12月24日在《福州晚报》上刊登内容为月租费按日分摊的通告为由,冠冕堂皇的驳斥了原告。
      然而原告在查阅了该则通告后,有了两点疑问:
      一、既然被告从2003年开始月租费就按日分摊收取,那为什么在两年后的今天,还不在资费标准上注明“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这短短几个字?显然,被告是在欺骗用户,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二、如果将一年内按日分摊的月租费加起来,与被告明文规定的月租费×12个月的金额相等,那原告无话可说。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上所述,被告一年多收了一个本地通用户至少0.45元。众所周知,福州移动公司的总用户已达170万(2004年10月18日福州移动公司成立五周年,在新闻媒体上大做广告,宣称客户已达170万),如果每个用户一年都被多收了0.45元,那170万×0.45元就等于76.5万(这个数据还没将大众卡等月租费为20元的统计在内,因为月租费为1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被告至少多收了0.45元,同理,月租费为2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被告多收的费用至少达0.9元),这块灰色收入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被告表面上对用户说一套,实际上暗中温柔的宰了用户一刀。这种瞒天过海的做法,人所共愤!
      综上所述,被告利用善良的人们不会去计较小钱的心理,大肆鲸吞用户钱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立案审理,依法判准如上所请。
      此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宏剑亲笔签字)
                            2004年11月4日”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提起诉讼后会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0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三十八回:三开庭

      2004年11月16日上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来电,通知林宏剑:那个起诉状已通过法院审核,准予起诉,明天要去缴纳诉讼费。
      11月17日上午,宏剑去福州缴纳了410元的诉讼费。
      11月26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致电宏剑,通知他于11月29日去领传票。
      11月29日上午,宏剑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民二庭刘法官处领了传票,得知于12月15日开庭。
      12月10日上午,福州移动公司的律师来电,想探查宏剑对此案的口风。宏剑跟她耍太极,称要想解除眼前的对立局势,关键要看移动公司如何做。对方无奈,只好无功而退。
      12月15日上午,宏剑在大哥的强力鼓劲下,早早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刘法官与移动公司的律师来后,就进入开庭时间。
      刘法官如前两位法官一样,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律师答以先按程序走一遍庭审,然后再说。刘法官便以简易程序揭开序幕。
      宏剑念了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后,被告律师答辩:被告不存在多收用户月租费的问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时刘法官提醒宏剑:这个案子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他必须选择其一做为起诉的缘由。宏剑选择了“侵权”。
      刘法官又问宏剑:证据的原件有没有带来?宏剑说没有。刘法官称开庭时必须要将证据的原件带到庭上鉴定真假。宏剑便答应下午拿过来让法官过目。
      接着原被告双方开始庭上辩论。
      宏剑:被告不按“业务受理单”上月租费10元的明文规定,巧立名目,按日分摊收取原告的月租费,导致多收了原告的费用,因此必须双倍退还多收的费用给原告。
      被告:被告之所以按日分摊收取月租费,是本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替用户节省话费的原则。而且被告已经在2002年12月24日的“福州晚报”上刊登了有关这方面的通告,所以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被告并出示了报纸通告的复印件。宏剑看后感到好笑:我已经在起诉书对这通告做了批评了,被告却还把这当做宝贝似的拿出来献丑。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如何据理力争,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0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三十九回:刀来剑往

      听了福州移动公司所谓的理由后,林宏剑马上反击:按通告中所说,按日分摊下帐,这说明每个月最后收取的就应该是10元,但被告不是这样,它多收取了原告的月租费。
      被告无话可说。
      宏剑再乘胜追击:既然被告从2003年开始月租费就按日分摊收取,那为什么在两年后的今天,还不在资费标准上注明“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这短短几个字?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被告回答:当时被告不但在报纸刊登通告,也在营业大厅里贴了这样的通告,因此认为广大用户都明白了这个规定,所以在原告购买手机卡时没有做这方面的说明。在这一点上被告承认工作有所失误。
      这时刘法官对宏剑说:现在原告说明一下各项诉讼请求的理由,第一项就不必说了,从第二项开始。
      宏剑回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000元人民币,是因为原告为了这件事,多次来福州与被告交涉及起诉,家里店铺的生意因此受到影响,至少损失了2000元。
      刘法官:第三项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宏剑说明理由:因为被告做为有影响力的大公司,年年被评为诚信企业,却做出这种侵害消费者的事,令原告对它十分失望,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所以要求它赔偿精神损失费。
      刘法官:那第四项“要求被告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原告道歉”又怎么说?
      宏剑回答:只有被告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才能说明它重视这件事,才表示它有诚意改过。
      宏剑又接着说:第五项还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刘法官:这一点不用你讲,我知道。
      刘法官让原被告校对了一下书记员记录在电脑上的庭审记录,然后打印出来,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说:庭审现在已经结束了,怎么样?双方有没有调解的意思?原告?
      宏剑回答:这主要看被告方面怎么讲,只要被告有诚意,我愿意调解。
      各位看官,欲知福州移动公司是否愿意调解此案,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1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四十回:讨价还价
      
       话说上回林宏剑表示案件调解的主动权在福州移动公司方面后,刘法官就转向该公司的律师,问;被告怎么说?
       律师回答:我们的意思是让原告说一下他的解决方案,然后我们再商量,看能不能接受。
       刘法官对宏剑说:没错,就是这样,你说出一个数额来,被告能接受就接受,不能接受就再讲。
       看宏剑有些犹豫,刘法官又说:你在这个案子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庭是绝对不会支持的,因为你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另外那个误工费的赔偿,你应该具体把每一天所损失的数额列出来,这样才能有说服力。而你只是泛泛的打一张“误工证明”,这是很难令人相信的。因此,选择调解,对你来说,在经济上是很有利的。如果不选择调解,你很可能会得不偿失,你要仔细考虑考虑。
       宏剑思考了一会儿,将因为此事而导致的损失全部加一起后,对刘法官说:那就让被告赔偿我3500元。
       刘法官马上问律师:原告已经提出一个赔偿金额了,被告怎么样?
       律师说:我要回去请示一下领导,因为我做不了主。有结果后我再与原告联系。
       刘法官表示理解,于是约定在第二天下午宏剑拿证据原件来法院时,将双方是否调解的意思向法官表达一下,以便法官处理文书。
       当天下午,福州移动公司的律师致电宏剑,称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只可以赔偿1000元。宏剑说:那就算了。意思就是拒绝。律师追问:你还是坚持要3500元的赔偿金吗?宏剑给了她肯定的答复。律师也就不再说什么,挂断了电话。
       次日下午,宏剑携带证据原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给刘法官过目审查后,将被告的意思(赔偿1000元)和自己的意思(不同意按此数额调解)向刘法官做了说明。后者劝宏剑接受,认为在这件案子中,被告愿意赔1000元,已经是很好的了。但宏剑坚持己见,刘法官只能表示遗憾。
       2005年1月7日上午,宏剑接到刘法官电话,通知去拿判决书。
       宏剑便于下午去福州,到鼓楼区人民法院拿了此案的判决书。
       各位看官,欲知鼓楼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1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四十一回:月租案判决详情

      林宏剑仔细一看,只见判决书上写着:
      “……被告辩称:原告以被告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是不成立,因为2002年底以来,我司为让利客户,在报纸上作了通告,进行按日收取费用。被告从2004年5月开始使用,当时可能服务人员认为大家都知道了按日收取费用,所以没有向原告进行解释,还是给了月租10元的受理单,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我们在一年后会调整月基本费,直至相当于每月10元。原告以其自己经营的一家个体户出具一张《误工证明》,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缺乏证明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误工费只发生在交通事故特定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本案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要求我们承担精神损失费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证据1、被告出具的本地通的交费标准受理单原件1份;2、被告出具的原告5月至10月的话费发票原件6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又是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原告的误工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原告没有证明计算误工损失的具体依据,证明力很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了侵权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受理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也是对原通告内容的一种变更,被告却按照通告内容进行收费,且长达半年之久,说明被告放任这种过错行为,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多收的月租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其道歉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因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2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由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院判令被告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未完待续)
      各位看官,欲知最后判决结果是如何行文的,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2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四十二回:判决结果

      “(续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宏剑双倍返还多收的月基本费1.44元;
      二、被告福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宏剑100元;
      三、驳回原告林宏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41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可以这么说,这个判决结果对林宏剑是非常有利的,不但被告要赔100元,而且诉讼费也是被告出。虽然与宏剑的诉讼请求不能比,但从事情的争议点来看,是已经胜利了。因为这件案子的关键是福州移动公司有没有多收了宏剑的月租费?在这一点上,法庭已经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这就足够了。古语说得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件案子上,福州移动公司多收了月租费,就是“皮”,是根本;宏剑的其它诉讼请求就是“毛”。“皮”这一点法庭已经支持了,“毛”也有一部分得到支持。这不是很好吗?如果连“皮”这一点都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那就是宏剑的悲哀了。
      宏剑看清楚判决书的内容后,心下虽然感到一种胜诉的满足感,但还是将已经准备好的上诉状递给了刘法官。
      刘法官看到上诉状后,问宏剑:你为什么要上诉?
      宏剑回答得很实在:因为与我为此所付出的金钱相比,判决书上判赔的金额还远远不够。
      刘法官便不再说什么,填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交给了宏剑,要他在十五天内将二审的诉讼费410元存到银行,并把银行回单复印件交给法官,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宏剑答应了。对已经经历过上诉流程的他来说,处理这件事自是轻车熟路。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的上诉状是怎么写的,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2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四十三回:再次上诉
      
       现将林宏剑递交的关于月租费一案的上诉状摘录如下:
       “……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鼓楼区法院的判决,请求中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多收了原告的手机月租费(2004年5月至10月)计1.44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4年11月4日,原告向鼓楼区法院起诉。12月15日,鼓楼区法院民二庭刘雨涛法官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一审中,被告辩称,其所采用的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是让利于用户,然而事实上却是被告多收了用户的血汗钱,否则原告也不会提起诉讼;被告又辩称,其会在原告的手机卡满一年期后,退还多收的月租费,然而这是原告提起诉讼后的结果,如果原告没有提起诉讼,被告是不可能退还的。另外,被告对社会宣称“话费误差双倍返还”,为何这次却食言而肥呢?
       郑重声明一点:如果法庭只是判决被告退还多收了原告的手机月租费,而不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那么就是对被告的一种变相鼓励。因为被告可以这么想:就算你告上了法庭,我也只需退还多收的费用,而不必受到处罚。按这种态势发展下去,被告会从心存侥幸,转变为明目张胆,变本加厉的伸出黑手,夺取用户的血汗钱。……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宏剑亲笔签名)
       2005年1月7日”
       根据上次的上诉经验,这次宏剑没有在上诉状上增加诉讼请求了,免得又陷入被动局面,于己不利。
       从法院出来后,宏剑去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将已打印成文的事情经过呈上,希望对方能去查处福州移动公司的非法行径。但被告知12315只处理单一消费者的投诉个案,对他代表广大消费者要求12315去纠正移动公司错误行为的想法表示了否定,要他到物价局去举报。宏剑本已计划好去物价局的,便打听了地点,步行前往。
       各位看官,欲知宏剑到了福州市物价局又是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 林宏剑2005-06-23

    V2温馨两房 粉丝:4 虾油:15 鲜花:0

    第四十四回:第四起案件

      话说上回林宏剑因不熟悉应该乘坐哪路公交车才能够到达福州市物价局所在的地方,便只好徒步前往。走了约半个小时,来到了东街口,坐某大楼的电梯,来到了位于高层的物价局。
      宏剑递上举报信及判决书复印件,并简单叙述了一下内容。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了解清楚后,表示已对此事有所耳闻,但由于该案件还要经过二审,因此他们此时介入并不妥当,要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束后,才好进行调查处理。
      说得有理!宏剑留下举报材料,约定中院审理完毕后,再来通知结果。之后他满意而归。
      此事暂且按下不表,容后再叙。
      话说宏剑手上还有一张移动公司的神州行本地通卡,资费标准与月租费实际扣除金额也是与上面所说的一样,他便再一次的提起诉讼,于2004年12月15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福州移动公司双倍赔偿2004年3月至10月多收的月租费1.7元,还要求赔偿其它损失1万元。此案于2005年1月24日开庭,1月31日判决。由于宏剑没有将2月份的月租费计算在内,因而导致了最后的败诉。
      具体详情是:这张卡是2004年2月末开始使用的, 福州移动公司在这个月所收取的月租费是0.99元。该公司便抓住这一点,称如果按宏剑所说,每个月都要收取10元月租费的话,那这个月他们就少收了9.01元,扣去3月至10月多收的0.85元,宏剑还要向他们支付8.16元。也就是说,他们公司实际上是少收了宏剑的月租费,而不是多收,因此宏剑所提起的这起案件,前提条件并不成立。
      由于事实摆在那里,宏剑无可奈何,只能怪自己开始时没有考虑清楚了。但如果移动公司对只使用几天的用户也收取整月的月租费的话,那岂不是与强盗无异?至于对使用一个月与使用几天的用户应该如何区别收费,这其中的具体做法,就不是宏剑在这里要讲的了。
      对福州移动公司提起的第四件案子,宏剑是输了。但有一件事,却是因为这起案子而成全的,那就是在1月24日开庭那天,福州电视台的记者就第三起案件而对宏剑所进行的采访。
      各位看官,欲知福州电视台采访宏剑的详情如何,宏剑是如何应对的,请听下回分解。
    *我思故我在*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