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被 哈小胖 从 福州情报站 移动到本区(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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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诉求人于2011年5月19日晨10点11分致电福州市工商局12315,咨询开袋食用火腿肠时发现变质现象该如何举证处理,对此12315接诉员当即表示受理,在受理登记过程中询问诉求人购买火腿肠的价格时,诉求人称没有保留购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接诉员没有终止受理,而是告知诉求人:如购物凭证丢失,但销售超市承认问题食品系其销售的,消费者亦可向超市主张相应的权利。但诉求人称“这不是我投诉的要点”,并称这“不是商家的问题,是厂家的问题”,因此要投诉生产厂家。因此,接诉员询问厂家名称及经营地址,以便进一步登记分流,但诉求人称金锣火腿肠生产厂家在山东,其已联系山东厂家,厂家对他的投诉“不是很热心”。对此,接诉员表示已受理对该超市销售变质食品的举报,如对异地生产厂家提起申诉,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可拨打厂家当地12315电话;如该厂家在福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可向福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提起申诉举报;如反映厂家在生产环节存在质量隐患,亦可向质监部门举报。后接诉员立即将受理的举报分流至晋安区工商局进行处理。
以上接诉员接受消费者咨询及受理分转消费者举报均符合12315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规程要求。
接到该诉求件后,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即对该诉求进行了调查。经查,华林永辉超市销售的金锣火腿肠是由福州金能兴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的,该公司表示经与生产厂家联系,“排除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问题,确认产品是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受到外力挤压造成包装破损,导致产品变质”。经协商,超市方与供应商对消费者表示:对上述因素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表示诚恳的歉意,愿意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诉求的金锣火腿肠予以退货、销毁,并按货值金额的10倍赔偿,共计71.5元。
申诉人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但不同意供应商有关金锣火腿肠产品变质原因的说法。经多次协商解决,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调解无效。
晋安区工商局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超市、食品经营户的监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如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立案查处。
(福州市工商局于2011-6-1 08:51回复)
以上是工商部门就本案在12345网站上的反馈,他们表示不提供正式的书面意见。[ 此帖被林义律师在2011-06-14 13:12重新编辑 ]获得鲜花0朵 -
在被质疑为何半个月无正式答复后,工商部门始告知我上网查看反馈意见的办法,并说明从12345收案,也只用12345反馈,不提供正式的书面函件。我进一步质疑为何调解不成不对厂商作相应处理,答复是:处理厂家他们无权,处理商家我无购物小票,爱莫能助。
半个月的所谓调查,没有处理,最终回到的原点。乌乎哀哉,这就是我们有权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执行力!
当时是由市质监局将我举报件以正式公函转市工商局,而今市工商局既然是这样的一个处理结果,我就只能回过头来找市质监局,要通了质监局的食品部,答复尚未看到工商的反馈件,让我等联系。
好,那就等等吧,看看他们最终能给出了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厂家一个怎样的“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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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你们就推来推去吧,自有部门来找你”,这是上午我从晋安区工商局监察室摔门而出丢下的话。
上午我从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上下载打印了本案的工商反馈件,找到案件的具体承办机关晋安区工商局的反馈部门要求给盖个确认章,她不肯,先是让我找市信访办,去了一趟办公室询问后又让我找市局。其间还说什么你这就是一个普通的315消费维权纠纷,调解不成我们只能这么处理。
好一个“普通的消费纠纷”。我现在发现我们的执法部门除了“踢球”的本事了得,“偷梁换柱”的本事也了得:就拿我的这个案子来说吧,先把我的“举报”当“投诉”,再把这个“投诉”当“申请(调解纠纷)”,最后竟把“维权”与“举报”、“投诉”隔开,硬生生地把一个消费者“举报要求查处食品质量问题的案件”,矮化为“申请调解的普通消费维权纠纷”。
2、“这事不归我们管,我不听了(挂机)”,这是上午我未等到市质监局昨天答应的电话,打电话到其食品部要求进一步落实时所遭遇的生硬态度。
这个案子我始终认为是厂家的问题,所以第一时间是举报到市质监局,后来质监局受案正式行文转办到了工商局,并答复我“最终会给你一个正式的反馈”。现在工商局结案已半月有余,按照行政程序工商局也应该正式回文到了质监局,可我却未得到这样的“一个正式的反馈”,于是打个电话催下问下说下。
好一个“我不听了”。现在我发现我们的执法部门除了“敷衍办事”的本事了得,“被动办事”的本事也了得:就拿我的这个案子来说吧,质监局第一时间受案的人既然答应了“我们同意收案并已正式行文转工商局办,最后会再给你答复”,那就应该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和办理,并时不时的与举报人沟通,这样的话也不至于近一个月了举报人打电话进来询问会两天没个结果。本来嘛,一时不明就理也没事,后面接待的人如果能放下架子认真地听一下举报人关于前因后果的陈述,补救一下就好。
这次举报金锣火腿肠的质量问题,我不仅仅是遭遇了厂家、商家对消费者的漠视和虚伪,更多的是遭遇了我们有权部门执法人员的蛮横与生硬、敷衍与推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先整治整治这样的官僚作风,无疑又会是一场“活动”表演秀。
下午,我将会向12345再发去两份投诉件,一是要求市工商局正式向我本人书面反馈,并要求其按照自身的认定一边对涉案销售问题食品的超市作出处理,一边转质监部门对已承认产品出了质量问题的厂家进行查处。二是要求市质监局尽快从工商部门拿到转办的回文,并根据回文的内容对已承认产品出了质量问题的厂家进行查处,最后正式答复本人。
一俟时机成熟,为讨一个说法,我将提起诉讼。
顺便在这里告知便民网的网友们一声,我这个同时在福州家园网福州民声栏目发布的帖子,近一个月后的今天发现突然被“待审核”,看不到打不开了。这样的帖子如果都要被处理,我还真的无语。
最后感谢便民网的赠语“关注凝聚力量、围观改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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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向12345投诉执法部门工作质量问题的两个文件:
诉工商部门:
我在5月19日举报了金锣火腿肠的质量问题要求查处,你中心转工商部门处理(诉求编号11051900372),现晋安区工商局已调查并给出结论。
我认为一、工商部门仅给予网络反馈与行政举报处理程序不符,其应给予本人正式的书面反馈。二、工商部门在调解不成时却不对已认定的销售问题商品的商家进行处理,是敷衍消费者的假作为。三、工商局既已查明问题是发生在厂家产品运输过程,自己无权对厂家作出处理就应该行文转办到有权部门。四、工商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本案是因收到市质监局二分局的转办文,以正当程序原则,工商局在所谓处理终结后应也要正式回文市质监局。
不能视食品安全问题为儿戏,更不能忽攸消费者。
假作为尤如包庇,强烈要求继续督办。
诉质监部门:
我在5月19日举报了金锣火腿肠的质量问题要求查处,你中心转工商部门处理(诉求编号11051900372),现晋安区工商局已调查并给出结论。
我认为一、基于本案此前系市质监局二分局在收案后向工商部门正式行文转办,今天在工商所谓的处理终结之后的半个多月,依正当程序原则质监部门有责任向工商部门要正式的转办回文。二、工商部门的意见既然认定了厂家的质量问题,作为生产领域质量问题的主管质监部门有义务就此对厂家作出处理或转处理。
不能视食品安全问题为儿戏,更不能推诿消费者。
不作为胜似纵容,强烈要求继续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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