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州便民网 福州论坛 > 榕城城事 > 看天下
发新帖

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

草民陈永康 发表于:2014-11-14 11084人阅读4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 0

  • 0

  • 0

回复 [ 共43条互动,6人参与 ]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2013)厦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行写道:“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为免当事人讼累”成为厦门法官洪德琨不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办案的理由!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2013)厦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第5页写道:“本院认为... ...但其事后提交的请愿书、会议记录均能证明该事实。”
       
    如上所示,众多居民证实:小组未曾开会,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哪来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小组长陈军民伪造的。
        伪造证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法官洪德琨把小组长陈军民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小组长陈军民多次向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多个版本的“居民小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纯属伪造!有居民签名的证明书为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详细请见附件《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
       
    控告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106号,电话:15080328969。
       
    被控告人:陈军民,男,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系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的小组长。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追究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小组长陈军民伪造小组居民会议记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阳翟社区第三小组与陈永康之间的土地纠纷系列案件中,小组长陈军民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次提供了不同版本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实际上,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未曾召开小组居民会议,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没有开会,何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小组长陈军民把打印好的文字材料挨家挨户找人签名形成的。正、副小组长各有五位亲兄弟,家族势力强大,上门找人签名,人家不敢不签。
     
      小组长陈军民多次伪造证据(会议记录),影响法院审理案件。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伪造证据的事情不能继续下去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证据材料: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居民的证明书(其中,36人签字证明:小组未曾开会,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   陈永康
                                                                 
          2014年11月10日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为此,陈永康向省市区各级法院反映,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投诉。详细请见给周强院长的投诉信。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事关(2014)闽民申字第221143144号再审审查案件/2013)厦民终字第5864177号等土地合同纠纷案件)
    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8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15080328969
    反映的主要情况: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委会第三小组小组长陈军民多次向法院提供伪造的会议记录,审判长洪德琨知晓会议记录是伪造的。法官洪德琨等人办案不公,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将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信访诉求:要求法官秉公办案。请求法院对伪造证据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人陈军民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法官有法不依,何以依法治国?
        2012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委会第三小组陈军民以小组的名义起诉陈永康。该土地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先后开庭十次。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一点是站得住脚的,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正,详细请见附件《给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风办)的投诉信》。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组长陈军民伪造会议记录。法官办案不公,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将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审中,原告阳翟居委会第三小组向法院提供两份证据,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函[2012]164号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和阳翟居民委员会关于“土地是耕地”的证明书。
       
    法院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定村改居以后“本案讼争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阳翟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书,认定讼争土地是“耕地性质”。
       
    信访人认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言的,它对“村改居后本案讼争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证明力。“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等同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根据《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改居以后未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陈永康指出:“居委会书面证明土地是耕地”没有法律效力,规划局的土地规划才有法律效力。土地是不是耕地,规划局说了算,阳翟居民委员会说了不算。并且指出,规划中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一审、二审中,被告陈永康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派人到规划局调查和收集证据。法官对此不予理睬,合议庭对此无表态,判决书对此无任何表述。法官放弃对政府土地规划的调查和取证,采纳了没有证明力的国土资源厅公文和没有法律效力的居委会证明书,不公正,很不负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以普通公民身份到厦门市规划局查阅规划档案和索取规划图是很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办不成!而同安区规划局与同安区法院之间,厦门市规划局与厦门市中级法院之间,几分钟的车程,法院派人调查取证,很方便。甚至法官打个电话给规划局,问一问“阳翟村的土地是不是建设用地”,就清楚了。1998年,在政府的土地规划中,该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而2012年,在《判决书》中,讼争土地还被认定为“耕地”。判决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不应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另外,一审、二审中,被告陈永康向法庭提交证据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并指出: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小组长无权起诉陈永康。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对该证据文件的名称只字不提;为什么法院不采纳该证据文件,也无任何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2014-11-14

    粉丝: 虾油: 鲜花:

    二、法官纵容原告伪造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组织质证,并将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第三小组的小组长陈军民,先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同安区人民法院等多次提交不同版本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实际上,小组未曾召开小组居民会议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会议记录纯属伪造!
       
    该土地合同纠纷案件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时,小组长未能提供小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授权小组长起诉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是非法的、无效的。在首次开庭的半个月之后,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特地为一份小组长后来提供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组织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在二审判决中,该会议记录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伪造的证据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采纳了,审判长洪德琨明知会议记录是伪造的,故意这么干,实在太过分了!
       
    法官洪德琨纵容、支持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小组长陈军民因伪造证据而得到好处,使得小组长陈军民继续多次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这是原则问题,法院不能不讲原则。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伪造证据的事情不能继续下去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百姓呼声,看以下网页(点击网址):
    中华网,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3/77/99/7_1.html
    网易论坛,  http://bbs.news.163.com/bbs/country/381547186.html
        人民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2318571.html
        凤凰网,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8334833&highlight=
        福州网,   
    http://bbs.fzbm.com/forum-658/tid-1931106.html#replylist
        百度贴吧 
       http://tieba.baidu.com/p/2837906910
    天涯社区     http://bbs.tianya.cn/post-law-669525-1.shtml
    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453910&boardid=25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9459705
    信访人  陈永康
    2014-11-11
    (附件5个)


  • 2014-11-15

    粉丝: 虾油: 鲜花:

  • 2014-11-15

    粉丝: 虾油: 鲜花:

    小组长强占农民集体所有的池塘,买地建房出租,行。
    失地农民,协议用地,解决就业,不行!

     

    [ 此帖被鼓浪屿之歌在2014-11-15 08:20重新编辑 ]
  • 2014-11-15

    粉丝: 虾油: 鲜花:

            一审、二审中,被告陈永康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派人到规划局调查和收集证据。法官对此不予理睬,合议庭对此无表态,判决书对此无任何表述。

            法官放弃对政府土地规划的调查和取证,采纳了没有证明力的国土资源厅公文和没有法律效力的居委会证明书,不公正,很不负责任

    [ 此帖被鼓浪屿之歌在2014-11-15 08:41重新编辑 ]

暂时关闭回帖,不便处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