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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

草民陈永康 发表于:2014-11-14 11084人阅读43条回复 鲜花0 [ 复制链接 ] [ 快速回复 ] [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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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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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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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的判决书可见,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判决“合同(协议书)无效”,“土地腾空返还”。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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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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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的裁定书可见,法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本案讼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陈永康的起诉。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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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长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想告谁就告谁!请看一看最高法院的文件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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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不是法人单位,小组长不是法人代表。根据最高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精神,起诉应当事先得到大家同意才行!
     
       至今为止,小组长未召开小组居民会议,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有36位小组居民签字证明。小组长滥用职权!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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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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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
    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
    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
    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
    会议。

  •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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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审、二审中,陈永康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精神,小组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小组长对陈永康的起诉。并提供多个判例。人家法官大人没把这当回事,且在判决书中不提上述最高法院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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