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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的投诉信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电话:15080328969。反映的主要情况:在审理陈永康与居民小组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洪德琨等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纵容和支持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硬是把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把建设用地说成耕地,导致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正。法官有法不依,办案不公,几乎无所顾忌,明目张胆;当事人走一切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感觉没地方说理呀!
信访诉求:通过人大立法,对民事审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构建法制厦门。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老百姓打官司难,难就难在法官有法不依。法官比法律大,爱怎么着就怎么着,老百姓找谁说理?法官有法不依,怎么依法治国?本人陈永康,于1999年与阳翟村第三小组签订合同,租用本小组的土地。租地事先经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该土地于1998年被厦门市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2006年实行“村改居”,当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以前,本人将租用的土地用于种植木瓜、香蕉,养殖鸡鸭;村改居以后,才开始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2009年4月30日合同履行完毕。2009年5月双方签订了土地续租合同。2012年,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小组长认为,前任小组长陈文填擅自出租土地,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租地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为:法院判令于1999年和2009年签订的两份租地合同无效、腾空返还土地。法院认定,讼争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讼争土地“属耕地性质”,村改居以后未经国家征收的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1999年的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永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很明显,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陈永康不服。其理由是:1、根据《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2006年村改居以后该讼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2、根据厦门市规划局1998年的土地规划,该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3、对1999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判决无效;对2009年的合同,正在履行的,法院避而不谈。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精神,小组长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是非法的、无效的。5、小组长陈军民,先后多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等提交其伪造的不同版本的“小组居民会议记录”。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小组长陈军民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6、陈永康起诉小组长陈瑞春,指控小组长买地非法建房出租,法院驳回起诉。同案不同判,法官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文,搞选择性执法。综上所述,陈永康没有做错什么;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的理由,没有一点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错误的判决,动用警车抓人,店面贴封条,冻结15万元银行账户,严重干扰陈永康的生产生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永康多次向省市区各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投诉,至今投诉没得到答复,犹如石沉大海。完整的信息与证据,请看陈永康在互联网上的发帖。电脑搜索关键词“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纠纷”,或直接搜索发帖名称《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缺乏公平正义》、《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法律天平严重倾斜》、《法官枉法,有啥办法》、《村官伪造证据说谎话,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等,或点击以下网址:中华网,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3/77/99/7_1.html
人民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2318571.html凤凰网,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8334833&highlight=
福州网, http://bbs.fzbm.com/forum-658/tid-1931106.html#replylist百度贴吧, http://tieba.baidu.com/p/2837906910网易论坛, http://bbs.news.163.com/bbs/country/381547186.html天涯社区 http://bbs.tianya.cn/post-law-669525-1.shtml
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453910&boardid=25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9459705此致敬礼!信访人 陈永康2015年2月4日获得鲜花0朵 -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获得鲜花0朵 -
(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写道:
叶文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写道:
陈永康上诉称,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阳翟社区三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主体不适格。但根据阳翟社区三组提供的诸多证据,可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大多数村民均同意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阳翟社区三组起诉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事后提交的请愿书、会议记录均能证明该事实。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官司“同院同案不同判”,请问平民百姓怎么办?获得鲜花0朵 -
(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写道:
叶文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写道:
陈永康上诉称,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阳翟社区三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主体不适格。但根据阳翟社区三组提供的诸多证据,可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大多数村民均同意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阳翟社区三组起诉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事后提交的请愿书、会议记录均能证明该事实。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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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洪德琨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
2016-09-01 08:07 来源:厦门日报 我有话说
任命洪志坚、李子青、廖惠敏(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李桦(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朝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职务。
任命颜映红(女)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任命江伟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叶炳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免去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黄冬阳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友国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新平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蔡泽寰、赖华平、洪德琨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信息来源: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审判人员名单_滚动读报_地方频道_光明网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6-09/01/content_115797015.htm获得鲜花0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