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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陈永康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作司法鉴定。
一、鉴定事项: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公布的小组长以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数量超过四百份,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判定小组长有权代表小组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2010年10月28日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
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书,判定小组长有权代表小组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的规定。
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 (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等裁判文书,判定小组长有权代表小组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并没有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的规定为法律依据。
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小组大多数村民同意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起诉”为由判定小组长有权代表小组起诉的,只有(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等裁判文书。
二、鉴定材料:(1)、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2)、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3)、根据关键词搜索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网页;(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关键词搜索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而获得相关的裁判文书的案号;(5)、2017年度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相关文字内容的摘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以上是陈永康拟提交的鉴定材料。
三、本申请的法律依据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四、说明:陈永康将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在法院主持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后,陈永康应该提供哪些具体、详细的鉴定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提出。
申请人 陈永康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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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清单(450份裁判文书的案号与说明,等等)
一、450份裁判文书的说明:
1、2014年1月1日以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电脑上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可查阅裁判文书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2、陈永康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交450多份裁裁判文书,主要用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450份裁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在审理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的案件时,全国各地法院判定小组长有权代表小组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的规定。
3、陈永康把450份裁判文书储存在一张光盘中,已经提交同安区人民法院。
二、450份裁判文书的案号:
(2010)山行初字第2;
(2011)岩行终字第70号;
(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559;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09;
(2012)道法行初字第2;
(2012)凤民初字第127;
(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331;
(2012)宛民初字第1437;
(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754;
(2013)定民重字第23;
(2013)东民二初字第219;
(2013)古民初字第188-1;
(2013)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19;
(2013)华民初字第1245;
(2013)珲民二初字第192;
(2013)乐民初字第1359;
(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44-1;
(2013)茂化法民二字第203;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82;
(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62-1;
(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14;
(2014)东民初字第1104;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939;
(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62;
(2014)丰法民初字第03023;
(2014)凤民初字第354;
(2014)扶民初字第886;
(2014)抚立终字第44;
(2014)固民初字第1923;
(2014)涵行初字第51;
(2014)合民一终字第02270;
(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60;
(2014)河市行终字第30;
(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31;
(2014)侯民初字第1262;
(2014)葫民终字第01152;
(2014)户民初字第02991;
(2014)潢行初字第22;
(2014)吉行终字第23;
(2014)吉民初字第19;
(2014)绩民一初字第00224;
(2014)沭庙民初字第0879;
(2014)四行初字第4;
(2014)穗南法行初字第1;
(2014)田民一初字第521;
(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2;
(2014)同民初字第874;
(2014)同民初字第2723;
(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8;
(2014)万行初字第25;;
(2014)夏民初字第376;;
(2014)修行初字第11;;
(2014)修行初字第12;;
(2014)岩民终字第1069;;
(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1;;
(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4;;
(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5;;
(2014)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02;;
(2014)永法民初字第03986;;
(2014)永民初字第1478;;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63;;
(2015)池行初字第00003;;
(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91;;
(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92;;
(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93;;
(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611;;
(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19;;
(2015)东民二初字第483;;
(2015)东民二初字第484;;
(2015)东民二初字第490;;
(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5;;
(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910;;
(2015)福环保民初字第1;;
(2015)福民一初字第45;;
(2015)抚东民初字第00179;;
(2015)巩民初字第2454;;
(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2;;
(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3;;
(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4;;
(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11;;
(2015)泌民初字第01018;;
(2015)泌民初字第01553;;
(2015)泌民初字第01629;;
(2015)泌民初字第01798;;
(2015)泌民初字第01941;;
(2015)泌民初字第02289;;
(2015)泌民初字第02290;;
(2015)泌民初字第02473;;
(2015)泌民重初字第00029;;
(2015)闽民申字第1996;;
(2015)南行初字第13;;
(2015)莆行终字第97;;
(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20;;
(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38;;
(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39;;
(2015)黔高民终字第68;;
(2015)钦立民终字第9;;
(2015)青民二初字第1842;;
(2015)全民初字第1379;;
(2015)榕行初字第49;;
(2015)望民初字第01644;;
(2015)望民初字第01645;;
(2015)翁民初字第226;;
(2015)夏民初字第868;;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44;;
(2015)新行初字第18;;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31;;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2;;
(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49;;
(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68;;
(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76;;
(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79;;
(2015)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
(2015)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9;;
(2015)阳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
(2015)宜中行初字第6;;
(2015)宜中行终字第10;;
(2015)甬宁民初字第1829;;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023;;
(2015)虞民初字第1605;;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0;;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1;;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2;;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73;;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28;;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83;;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87;;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88;;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89;;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90;;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91;;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65;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67;;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68;;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69;;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70;;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71;;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72;;
(2015)浙台民终字第822;;
(2015)正行初字第00052;;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60;;
(2015)资民一初字第247;;
(2015)遵县法环行初字第29;;
(2016)川16民终1198;;
(2016)鄂0281行初35;;
(2016)鄂0321民初19;;
(2016)鄂0923民初字第476;;
(2016)赣0124民初1486;;
(2016)桂0327民初60;;
(2016)桂0329民初292;;
(2016)桂1027民初287;;
(2016)桂1223民初235;;
(2016)桂1223民初274;;
(2016)桂1226民初189;;
(2016)桂行终457;;
(2016)吉04民终660;;
(2016)吉07民终1049;
(2016)吉0203民初1490;;
(2016)吉2401民初第5716;;
(2016)冀0821民初2301;;
(2016)辽01民终10325;
(2016)辽01民终10327;;
(2016)辽01民终10334;;
(2016)辽01民终10336;;
(2016)辽01民终10337;;
(2016)辽01民终10339;;
(2016)辽01民终10345;;
(2016)辽01民终10347;;
(2016)辽0114民初4595;;
(2016)辽0114民初4597;;
(2016)辽0114民初4611;
(2016)辽0114民初4625;;
(2016)辽0114民初4626;;
(2016)辽0114民初4629;;
(2016)辽0114民初4630;
(2016)辽0114民初4631;;
(2016)辽0114民初4632;;
(2016)辽0114民初4633;;
(2016)辽0122民初3393;;
(2016)辽1321民初1113;;
(2016)闽0881行初3;之一;
(2016)闽0881行初5;之一;
(2016)内01民终1445;;
(2016)黔01民终3929;;
(2016)黔03行终197;;
(2016)黔04行初192;;
(2016)黔0122民初1236;;
(2016)黔0321行初13;;
(2016)黔2630民初157;;
(2016)琼行终142;;
(2016)琼行终143;
(2016)琼行终144;
(2016)陕0902民初1457;;
(2016)苏03行终376;
(2016)苏0381行初字第16;
(2016)苏行终1670;
(2016)皖03民终1362;
(2016)皖04民终144;
(2016)皖05民终1324;
(2016)皖13民终1839;
(2016)豫1481民初4618;
(2016)豫1524民初76;
(2016)豫1724民初292;之一
(2016)豫1725民初1228;
(2016)豫1726民初383;
(2016)豫1726民初616-2;
(2016)豫1726民初1927;
(2016)豫1726民初2617;
(2016)豫1726民初3524;
(2016)粤07民终1731;
(2016)粤09民终646;
(2016)粤18民终237;
(2016)粤0704行初第86;
(2016)粤0704行初第87;
(2016)粤0704行初第88;
(2016)粤0783民初1380;
(2016)粤0881民初181;
(2016)粤0881民初260;
(2016)粤0904民初1439;
(2016)粤0904民初1623;
(2016)浙0683民初6655;
(2016)浙0824民初1512;
(2016)浙1082民初4963;
(2016)最高法行申318;
(2017)川1622民初512;
(2017)鄂02民终1233;
(2017)鄂0923民初2;
(2017)甘0104民初202;
(2017)冀0821民初564;
(2017)冀0821民初1155;
(2017)冀0824民初1369;
(2017)晋1022民初82;
(2017)闽01行终144;
(2017)闽0322民初2336;
(2017)粤02民终393;
(2017)粤12行终96;
(2017)粤14民终726;
(2017)粤1803民初115;
[2016]辽01民终10096;
[2016]辽01民终10108;
[2016]辽01民终10109;
[2016]辽01民终10112;
[2016]辽01民终10113;
[2016]辽01民终10338;
(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60;
(2014)茂化法民二字第245;
(2014)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0;
(2014)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64;
(2014)泌民初字第01761;
(2014)南民初字第4634;
(2014)宁民终字第148;
(2014)沛栖民初字第0425;
(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14;
(2014)榕行终字第127;
(2014)榕行终字第356;
(2014)商二民终字第398;
(2014)上行初字第114;
(2014)上民初字第20;
(2014)韶中法立民终字第39;
(2014)沭胡民初字第0733;
(2015)百中行终字第112;
(2016)闽0583行初21;
(2016)闽0802民初2831;
[2016]辽01民终10341;
[2016]辽01民终10342;
[2016]辽01民终10350;
豫1421民初3327;
(2013)内行终字第3;
(2013)梧民立终字第50;
(2013)西民一初字第793;
(2013)夏民初字第1867;
(2013)仙民初字第6221;
(2013)信行终字第50;
(2013)宿中民终字第1413;
(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24;
(2013)驿民初字第2284;
(2013)永民二初字第96;
(2013)永民二初字第109;
(2013)沅行林初字第11;
(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9;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626;
(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38;
(2017)粤02民终393;
(2017)豫1728民初123;
(2017)豫1726民初892;
(2017)豫1725民初134;
(2017)豫1624民初1756;
(2017)豫14行终16;
(2017)湘3101民初958;
(2017)湘1103行初5;
(2017)湘0702民初855;
(2017)湘0124民初1116;
(2017)湘11行终147;
(2017)湘10民终744;
(2017)皖1504民初301;
(2017)皖08民终146;
(2017)苏12民终312;
(2017)苏09民终424;
(2017)闽行终66;
(2017)闽01行终143;
(2017)闽01行终142;
(2017)鲁行终148;
(2017)鲁14民终1316;
(2017)辽1422民初第1046;
(2017)辽05民终1530;
(2016)浙02民终1759;
(2016)云2328行初22;
(2016)粤1803民初2808;
(2016)粤1704民初1062-1;
(2016)粤1702民初4286;
(2016)粤1702民初3903;
(2016)粤1702民初3736;
(2016)粤1702民初2485;
(2016)粤1702民初2483;
(2016)粤1702民初1114;
(2016)粤1284民初974;
(2014)崇民初字第454;
(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28;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03;
(2014)凌民一初字第262;
(2014)隆民一初字第1341;
(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197;
(2014)漯行终字第28;
(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94;
(2014)雨法行初字第58;
(2014)玉红民一初字第208;
(2014)沅民林初字第3;
(2014)云中法立民终字第74;
(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10;
(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228;
(2014)浙绍行受终字第4;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91;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92;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12;
(2014)州民裁字第6;
(2014)州民裁字第25;
(2016)豫1328民初284;
(2016)豫1302民初2568;
(2016)豫0502行初27;
(2016)豫16民终884;
(2016)豫15民终3437;
(2016)豫14民终3450;
(2016)豫14民终3416;
(2016)豫07民终3301;
(2016)渝0243民初1587;
(2016)渝0114民初802;
(2016)湘07行终25;
(2016)湘06民终1655;
(2016)湘01行终436;
(2016)皖0881民初3077;
(2016)皖0321民初2534;
(2016)皖0321民初2534;
(2016)闽0583行初20;
(2016)闽0322民初35;
(2016)闽08民终374;
(2016)闽08行初27;之一
(2015)泌民初字第00065;
(2015)泌民撤初字第00001;
(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3;
(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2;
(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21;
(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57;
(2015)柳民中初字第568;
(2015)柳民中初字第524;
(2015)辽县民二初字第00274;
(2015)溧天民初字第00550;
(2015)乐民初字第163;
(2015)乐行初字第37;
(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67;
(2015)吉行初字第7;
(2015)珲民二初字第330;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72;
(2015)葫民终字第00921;
(2015)葫民终字第00570;
(2015)红民南初字第455;
(2015)黑新民初字第00990;
(2016)闽07民终994;
(2016)闽06民终287;
(2016)闽01民终3286;
(2016)鲁1321民初1464;
(2016)鲁0283行初37;
(2016)辽0114民初4578;
(2016)辽14民终1581;
(2016)辽05民终1560;
(2016)辽01民终10360;
(2016)辽01民终10357;
(2016)辽01民终10354;
(2016)辽01民终10349;
(2016)辽01民终10322;
(2016)辽01民终10114;
(2016)辽01民终10111;
(2016)辽01民终10110;
(2016)辽01民终10107;
(2016)辽01民终10105;
(2016)辽01民终10104;
(2016)辽01民终10098;
(2016)辽01民终10097;
(2016)冀0824民初427;
(2016)桂10民终1974;
(2016)桂03民终1728;
(2016)赣0733民初100;
(2016)赣0681民初906;
(2016)赣0124民初1489;
(2016)赣0124民初1488;
(2016)赣0124民初1486;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121;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43;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31;
(2015)驻行终字第214;
(2015)驻行终字第2;
(2015)周行初字第57;
(2015)周行初字第56;
(2015)周行初字第52;
(2015)正民初字第2053;之一
(2015)正行初字第00054;
(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7;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05;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
(2015)运盐行初字第72;
(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88;
(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80;
(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7;
(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49;
(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48;
(2015)岳中立终字第32;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8;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7;
(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02;
(2015)合民一终字第01342;
(2015)厦民终字第1563;
(2015)上民初字第391;
(2015)上民初字第1022;
(2015)上民二初字第5;
(2015)上民二初字第56;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11;
(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9;
(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030;
(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02;
(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18;
(2015)苏行诉申字第00020;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725;
(2015)台仙民初字第259;
(2015)宛民初字第3402;
(2015)皖行终字第00289;
(2015)望民初字第01642;
(2015)望民初字第01643;
(2015)雨行初字第00208;
(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251;
(2015)豫法民提字第95;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536;
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案号:
(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
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案号:
(2014)同民初字第2723号;(2014)同民初字第874号。
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案号:
粤检民不字〔2014〕8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
七、2014年06月12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文章《小组长能否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 陈永康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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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
负责人叶文铨,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允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福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洋四组)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洋四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立即解除双方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大宏公司立即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原状;三、大宏公司赔偿西洋四组的经济损失,按租金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计至实际归还土地之日止,暂估10299元(8.583亩×800元/亩.年×1.5年)。
原审裁定查明,西洋四组共计户数79户,人口246人。2013年1月5日,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关于西洋四组分为两个小组的申请报告,会议记录如下:鉴于部分村民强烈要求,向西洋村委会提交分组申请报告,经村两委讨论研究分组,具体工作解决如下:一是村委会协助建立一个新的账号;二是关于本小组分组事项,均由该小组召开户主会,自行协商解决。经西洋四组召开户主会,西洋四组自行拆分为两个小组即四组1、四组2,并由叶文铨作为四组1的小组长,叶昌作为四组2的小组长。四组1有30户户主、四组2有69户户主出具声明,声明大宏公司并不存在丈量不公、钱无到位的现象;西洋四组有54户户主声明就西洋四组起诉大宏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未曾组织召开户主会,大宏公司租用西洋四组村民的土地,相关权利人均确认无疑并收取租金。2014年7月7日,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叶文铨并提交西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叶文铨为西洋四组的小组长,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原审法院告知叶文铨作为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原审法院告知后,叶文铨提交有34户户主签名的签名单,同意叶文铨作为小组长起诉大宏公司,上述34户户主并没有四组2相关户主的签名。
原审裁定查明上述事实,有西洋四组举示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签名单,大宏公司举示的西洋村两委会记录、户主情况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原审裁定认为,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西洋四组经村民召开户主会自行决定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叶文铨提供的关于其系西洋四组组长的证明落款时间在小组拆分之前,故叶文铨在起诉时是否是西洋四组组长,能否以小组长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证据并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西洋四组共有户数79户,仅有叶文铨等34户同意起诉大宏公司,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起诉资格,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洋四组的起诉。
宣判后,西洋四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西洋四组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叶文铨是西洋四组小组长,完全有资格以小组长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叶文铨于2012年民选的小组长,任期3年。至于四组拆分未四组1和四组2,只是部分村民提出拆分申请,并未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也就是拆分行为未成就。原审裁定认定叶文铨并非小组长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起诉不符合村民小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是错误的。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指”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原审法院查明西洋小组共有79户,只要27户表决通过即符合程序合法,上诉人现已通过34户同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合法的。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大宏公司答辩称,一、大宏公司向西洋四组村民承租的土地均已付清租金,只有村民旱地之间的路、水沟、空杂地补差约2亩左右租金未付,西洋四组已同意大宏公司事后支付。大宏公司向村民承租案涉的土地后,已经改造作为大宏公司汽车培训场的一部分,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以大宏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土地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因西洋四组内部不和,该小组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四组1由叶文铨担任小组长,故其不能代表西洋四组提起诉讼。三、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起诉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恢复土地原状并未征得小组多数村民的同意,叶文铨在原审第一次庭审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以欺骗的手段让部分村民签名或伪造签名,也未统计具体的参会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约定程序的要求。因此,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原审裁定查明,西洋四组经村民召开户主会自行决定拆分为四组1和四组2,叶文铨任四组1小组长。而叶文铨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起诉时仍系西洋四组组长。且叶文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西洋四组召开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组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村民会议讨论事项及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村民小组起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据此,叶文铨以西洋四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林蓉
审 判 员 柯艳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彭丽月
(文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0b60632-5919-4d20-87fc-6b51ffb2c3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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